今日镇江讯 “我承诺,积极履行家长义务,不回避、不拒绝或者怠于履行家长职责……”6月1日,一对父母在收到扬中法院开发区法庭发出的《家庭教育令》后作出的承诺。扬中法院告诉记者,这也是《家庭教育促进法》正式施行后,扬中法院发出的首份《家庭教育令》。
扬中法院开发区法庭近日审理了一起离婚纠纷案件。原告张某和被告李某是一对年轻的夫妻,结婚刚三年,育有一个两岁的女儿。在女儿出生后,小夫妻俩常因琐事争吵甚至动手,已分居一年多。双方就离婚协商未果后,张某一纸诉状将李某告上法庭,要求离婚,并要求李某抚养女儿。
李某当庭同意了张某的离婚诉求,但对于抚养孩子双方意见不一。
法庭经审理认为,民法典、家庭教育促进法、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父母有抚养、教育、保护未成年人的义务,应承担对未成年人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并且应当合理运用亲自养育、加强亲子陪伴等方式方法,对未成年人提供生活、健康、安全等方面的保障。在了解到张某和李某两人存在不依法充分履行监护职责以及怠于履行监护职责的行为后,6月1日,法庭依法向双方发送了家庭教育令和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
在承办法官耐心释法析理和送达书面材料后,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在《家庭教育责任承诺书》上签字确认,并表示会认真对待孩子的教育问题,以实际行动为孩子的健康成长提供良好的教育条件。(通讯员 林星 全媒体记者 朱美娜)
实习编辑:毛蕴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