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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推出服务业纾困政策汇编和申请指南 好政策精准“滴灌”助企渡难关

2022-04-19 21:56

今日镇江讯 疫情对服务业影响明显,国家、省、市陆续出台纾困政策,有哪些优惠,向什么部门申请,如何操作?日前,市发改委发布《镇江市服务业纾困政策汇编和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汇编》),通过全面梳理政策,精准“滴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和企业,助其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日前,相关部门对《政策汇编》进行解读。

政策支持针对性强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系列政策,方便市场主体知晓政策、申请政策、享受政策,提升服务业纾困政策实效,市服务业办(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全面梳理汇总国家“服务业若干政策”和省“苏政40条”中我市具备实施条件的相关政策,我市相关单位结合镇江实际新增出台的配套政策,以及我市已出台且尚在有效期的其他相关政策,编制形成《政策汇编》。

“《政策汇编》包括金融财税支持政策、清费减负扶持政策、重点行业恢复发展政策、持续服务优化提升等四方面,共计39条。”市发改委副主任朱华介绍,相关政策具有较强针对性,既考虑缓解经营者短期困难,也考虑经营者长期发展需求,积极引导企业坚定信心,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

同时,《政策汇编》注重市场主体可操作性,明确了各政策适用主体、申请方式和咨询单位等操作细则,按照动态更新、滚动发布的原则,将持续更新,滚动发布《政策汇编》后续版本。

优惠力度前所未有

《政策汇编》中的金融财税支持政策共12条,包括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所得税等。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魏海乐介绍,税费优惠政策为“组合式”,既有免税、减税,又有退税;既有普遍适用的减免政策,又有针对特定行业的帮扶措施;税种上涵盖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以留抵退税政策为例,政策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并呈现三方面特点。

“一是提前退付,以前对企业增值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一般采取的是结转到下期抵扣,而现在的留抵退税是将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直接退还给纳税人,盘活纳税人的资金流。二是存量退税,今年留抵退税的范围不仅包括增量留抵税额,也包括以前年度结存下来的存量留抵税额,最大限度解决纳税人的资金问题。三是扩大范围,将留抵退税的范围扩大到了小微企业和所有制造业,退付比例也扩大至100%。”魏海乐介绍,今年4月份以来,全市税务系统全力推进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据统计,目前共办理了3843户微型企业的留抵退税。

精准施策共渡难关

近期,我市周边新冠疫情多点散发,对餐饮、零售、文旅等服务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些中小商户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

“针对服务业面临的困境,市人社局找准定位,精准施策,积极融入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多管齐下助推企业降本增效,真金白银减负赋能,帮助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市就业管理中心主任朱新宇介绍,他们正积极推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今年我市将继续采取免申请发放方式,无需企业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数据比对,与相关部门联合会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将补贴金额发放至企业银行账户。目前,人社部门正按照政策规定紧锣密鼓地进行数据核查校验。全年预计发放稳岗返还补贴约1.2亿元。

《政策汇编》同时编制了重点行业恢复发展12条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维持80%,2022年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通行费优惠等;持续优化提升服务7条政策,包括严厉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在镇江市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内对服务业企业的失信行为直接进行豁免等。

朱华介绍,市服务业办(市发改委)将会同各地各部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和精准度,同时持续关注疫情形势对服务业的影响,及时跟踪研判服务企业恢复情况,结合镇江实际,加大向上争取力度,进一步创新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惠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市场需求变化,以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全媒体记者 朱婕  通讯员 姚秀峰)

附:

《镇江市服务业纾困政策汇编和申请指南》

今年以来,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和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系列政策,方便市场主体知晓政策、申请政策、享受政策,做好政策精准“滴灌”,提升服务业纾困政策实效,市服务业办(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全面梳理汇总国家“服务业若干政策”和省“苏政40条”中我市具备实施条件的相关政策,我市相关单位结合镇江实际新增出台的配套政策,以及我市已出台且尚在有效期的其他相关政策,编制形成《镇江市服务业纾困政策汇编和申请指南》。

《申请指南》包括金融财税支持政策、清费减负扶持政策、重点行业恢复发展政策,持续服务优化提升等四方面,共计39条。

一、金融财税支持政策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办理方式

即报即享,无需申请。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办理方式

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仅需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

4、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主体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的方式予以实施。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

5、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

6、中小微企业税前扣除设备器具所得税

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适用主体

中小微企业

办理方式

具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7、小型微利企业阶段性减免所得税

政策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适用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无需申请。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8、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

政策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适用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

办理方式

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再台账后申报”的方式办理相关抵扣手续。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9、加快科技孵化载体建设经费支持、绩效评价奖补

政策内容

经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每年最高2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经评定为重点特色载体、重点科技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择优给予载体运营机构、平台不超过建设实际财务支出20%,最高2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众创社区,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省级(含)以上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

适用主体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社区。

办理方式

根据国家、省市申请认定,省级以上孵化器绩效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咨询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

80822812,80822815

10、市旅游业发展考核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及办理方式

根据《镇江市旅游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镇政办发〔2019〕57号)、《镇江市旅游业发展考核奖励申报指南》(镇文广旅〔2021〕43号),开展旅游考核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适用主体

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含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国家4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含江苏精品旅游度假饭店)、省4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和工业旅游示范区、旅行社、导游员、及辖市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旅游部门等。

咨询单位

市文广旅局

联系方式

80823766

11、镇江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及办理方式

根据《镇江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财规〔2018〕10号)规定,开展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政策内容及办理方式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申报通知将在镇江市发改委官网上发布。

适用主体

支持镇江市区(不含县级市)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支持镇江市区(不含县级市)省、市现代服务业领军企业、服务业集聚区、两业融合示范等工程创建。

咨询单位

市发改委

联系方式

89667231

12、融资担保业务奖补

政策内容

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1000万元以下、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三农”、科技、文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业务给予奖补。

适用主体

在镇江市辖区内注册纳税,在申报年度未受到行政处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及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办理方式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下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咨询单位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联系方式

89666739

二、清费减负扶持政策

13、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的,大型企业按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从60%提高至90%。

适用主体

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办理方式

各类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部门联合会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将补贴金额发放至单位银行账户。

咨询单位

市人社局

联系方式

12333,89886858

1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

适用主体

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办理方式

各类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咨询单位

市人社局

联系方式

12333

15、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主体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参保单位。

办理方式

参保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后,市税务部门会同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16、阶段性减免企业房租

政策内容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适用主体

全市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所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方式

采取“申报审批后享受”的方式办理。

咨询单位

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80909897、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84426658、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处)84424591、市住建局(计财处)85580036

17、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

政策内容

对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截止时间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适用主体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办理方式

对统计局提供的大中型企业名录以外的企业,由市总工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标准核实认定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截止时间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

市总工会

联系方式

84422372

18、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政策内容

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镇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

适用主体

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方式

2022年已缴纳费用系统自动退,未缴纳按照新标准缴纳

咨询单位

市医保中心征缴科

联系方式

85340539

19、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政策内容

经认定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 5%;期满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适用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

办理方式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1)单位缓缴降比的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批准意见;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咨询单位

镇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

84411854

20、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内容

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期限1-2年,培训合格补贴4000-8000元;

职工参加省、市确定的紧缺型培训工种培训,并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1300-3900元补贴。支持开展线上培训,线上理论培训学时计入总学时。

企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根据考核合格人数,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适用主体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

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市区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生产一线职工。

企业新录用员工岗前培训:面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的而企业。

办理方式

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按计划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评价并申领补贴。

咨询单位

市人社局

联系方式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85340087、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85340286、企业新录用员工岗前培训89886861

三、重点行业恢复发展政策

21、旅游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

办理方式

参保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后,市税务部门会同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咨询单位

市人社局

联系方式

12333

22、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

创新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探索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保证金试点工作。

适用主体

旅行社。

办理方式

1.旅行社向所在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递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注明支取原因、支取金额、取款方式。2.辖市区将审核后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加盖公章递交市级旅游主管部门。3.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4.旅行社带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到所在地保证金开户行支取。

咨询单位

市文广旅局

联系方式

87055578

2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4、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目前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单位。

办理方式

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5、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通行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

适用主体

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

办理方式

先申请后返还。

咨询单位

市交通局

联系方式

84493218

26、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

适用主体

持有“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

办理方式

申请享受。

咨询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

80828398

27、部分运输车辆全免车辆通行费

政策内容

对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继续在全市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全免车辆通行费。

适用主体

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

办理方式

申请车辆采取在交通运输部“优惠通行管理平台”申报的方式即可享受通行费减免优惠。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优惠规定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单位

市交通局

联系方式

80829398

28、云视讯、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等免费服务

政策内容

电信运营企业积极设计并推广适合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现阶段对旅游、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视讯、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等服务。电信运营企业积极设计并推广适合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现阶段对旅游、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视讯、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等服务。

适用主体

中小微企业。

办理方式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电信、移动、联通三家省级分公司统一线上办理,运营商在客服热线一级语音导航目录设立“苏政40条”专席,提供企业用户咨询;在网掌厅首页醒目位置设立“苏政40条”专区,提供企业用户办理。

咨询单位

市通管办

联系方式

88969698

29、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具体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办理方式

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30、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目前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办理方式

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3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政策目前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办理方式

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32、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目前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办理方式

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四、持续优化提升服务

33、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

政策内容

严厉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打击主体

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存在串通涨价、价格欺诈行为的大宗商品和民生商品经营者。

办理方式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和巡查检查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咨询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

85037970

34、企业信用服务

政策内容

各部门在执行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在有失信行为确认的步骤时,对照镇江市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在清单内的失信行为直接进行豁免。

适用主体

《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范围。

办理方式

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申请。在线申请:“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现场申请:政务服务中心信用办窗口。具体申请材料详见《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咨询单位

市发改委

联系方式

88830988

35、企业处罚类相关服务

政策内容

对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除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外,具备《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或依法不予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适用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具体情况作出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书面告知当事人。

咨询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

85037962

36、提升土地资产配置

政策内容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适用主体

服务业企业。

办理方式

企业按相关政策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的,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按新用途、市场价协议方式办理。

咨询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

89771008

37、政银企常态化对接

政策内容

搭建政银企常态化合作平台,建立普惠金融、绿色金融、重大项目三项“白名单”,开展系列主题对接活动,推动金融资源进一步赋能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

适用主体

有资金需求的重大产业项目及各类企业。

办理方式

由市发改委、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举办政银企对接会,企业可通过所在地经发局(发改委、科发局)报送资金需求至市发改委融资需求库,并可参加会议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企业和项目主体可向所在地经发局(发改委、科发局)提交“白名单”自荐表,经过市发改委、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遴选,符合条件的进入“白名单”,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咨询单位

市发改委

联系方式

84408003

38、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政策内容

组织开展“惠民大走访”、“便民大创新”、“助民大提质”三大专项行动。

适用主体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港澳台侨资等非公经济体以及成长经营性好、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初创型企业。

办理方式

组织银行机构走访对接,加大银行+商会合作力度,推动商会“整体授信”信贷服务模式。

咨询单位

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联系方式

85240415

39、放宽店外促销政策

政策内容

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公共安全和行人通行的条件下,开放式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和大型超市可开展店外设摊和占道促销活动。

适用主体

服务业企业。

办理方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现场查勘核实实质内容,提出审批意见。复核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出具许可文件、证照,按规定送达申请人。

咨询单位

市城管局

联系方式

88983035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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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疫情对服务业影响明显,国家、省、市陆续出台纾困政策,有哪些优惠,向什么部门申请,如何操作?日前,市发改委发布《镇江市服务业纾困政策汇编和申请指南》(以下简称《政策汇编》),通过全面梳理政策,精准“滴灌”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和企业,助其渡过难关、恢复发展。日前,相关部门对《政策汇编》进行解读。

政策支持针对性强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系列政策,方便市场主体知晓政策、申请政策、享受政策,提升服务业纾困政策实效,市服务业办(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全面梳理汇总国家“服务业若干政策”和省“苏政40条”中我市具备实施条件的相关政策,我市相关单位结合镇江实际新增出台的配套政策,以及我市已出台且尚在有效期的其他相关政策,编制形成《政策汇编》。

“《政策汇编》包括金融财税支持政策、清费减负扶持政策、重点行业恢复发展政策、持续服务优化提升等四方面,共计39条。”市发改委副主任朱华介绍,相关政策具有较强针对性,既考虑缓解经营者短期困难,也考虑经营者长期发展需求,积极引导企业坚定信心,强化对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风险化解等的支持力度。

同时,《政策汇编》注重市场主体可操作性,明确了各政策适用主体、申请方式和咨询单位等操作细则,按照动态更新、滚动发布的原则,将持续更新,滚动发布《政策汇编》后续版本。

优惠力度前所未有

《政策汇编》中的金融财税支持政策共12条,包括延续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对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对小微企业阶段性减免所得税等。

市税务局党委委员、总经济师魏海乐介绍,税费优惠政策为“组合式”,既有免税、减税,又有退税;既有普遍适用的减免政策,又有针对特定行业的帮扶措施;税种上涵盖了增值税、企业所得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等多个税种,全力帮助企业纾困解难。

以留抵退税政策为例,政策力度之大前所未有,并呈现三方面特点。

“一是提前退付,以前对企业增值税未抵扣完的进项税额,一般采取的是结转到下期抵扣,而现在的留抵退税是将符合条件的留抵税额直接退还给纳税人,盘活纳税人的资金流。二是存量退税,今年留抵退税的范围不仅包括增量留抵税额,也包括以前年度结存下来的存量留抵税额,最大限度解决纳税人的资金问题。三是扩大范围,将留抵退税的范围扩大到了小微企业和所有制造业,退付比例也扩大至100%。”魏海乐介绍,今年4月份以来,全市税务系统全力推进符合条件的微型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工作,据统计,目前共办理了3843户微型企业的留抵退税。

精准施策共渡难关

近期,我市周边新冠疫情多点散发,对餐饮、零售、文旅等服务业造成不同程度的影响,一些中小商户面临较大的经营压力。

“针对服务业面临的困境,市人社局找准定位,精准施策,积极融入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大局,多管齐下助推企业降本增效,真金白银减负赋能,帮助困难行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市就业管理中心主任朱新宇介绍,他们正积极推进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今年我市将继续采取免申请发放方式,无需企业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进行数据比对,与相关部门联合会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将补贴金额发放至企业银行账户。目前,人社部门正按照政策规定紧锣密鼓地进行数据核查校验。全年预计发放稳岗返还补贴约1.2亿元。

《政策汇编》同时编制了重点行业恢复发展12条政策,包括对符合条件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暂退比例维持80%,2022年免征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增值税,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通行费优惠等;持续优化提升服务7条政策,包括严厉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在镇江市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内对服务业企业的失信行为直接进行豁免等。

朱华介绍,市服务业办(市发改委)将会同各地各部门,加大政策宣传解读力度和精准度,同时持续关注疫情形势对服务业的影响,及时跟踪研判服务企业恢复情况,结合镇江实际,加大向上争取力度,进一步创新推出更多有针对性的惠企政策措施,积极引导企业主动适应疫情防控常态化下的市场需求变化,以创新激发内生动力。”(全媒体记者 朱婕  通讯员 姚秀峰)

附:

《镇江市服务业纾困政策汇编和申请指南》

今年以来,为积极应对新冠疫情影响,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省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帮助市场主体纾困解难着力稳定经济增长若干政策措施》,积极帮助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和企业渡过难关、恢复发展。

为全面落实国家、省市相关系列政策,方便市场主体知晓政策、申请政策、享受政策,做好政策精准“滴灌”,提升服务业纾困政策实效,市服务业办(市发改委)会同有关单位,全面梳理汇总国家“服务业若干政策”和省“苏政40条”中我市具备实施条件的相关政策,我市相关单位结合镇江实际新增出台的配套政策,以及我市已出台且尚在有效期的其他相关政策,编制形成《镇江市服务业纾困政策汇编和申请指南》。

《申请指南》包括金融财税支持政策、清费减负扶持政策、重点行业恢复发展政策,持续服务优化提升等四方面,共计39条。

一、金融财税支持政策

1、生产、生活性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自2019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

2019年10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允许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适用主体

生产、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

办理方式

即报即享,无需申请。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

2、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2年4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免征增值税;适用3%预征率的预缴增值税项目,暂停预缴增值税。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

3、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允许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和制造业等行业企业,按月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并一次性退还存量留抵税额。

适用主体

小微企业(含个体工商户);“制造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电力、热力、燃气及水生产和供应业”、“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生态保护和环境治理业”和“交通运输、仓储和邮政业”等行业企业(含个体工商户)。

办理方式

在申请办理留抵退税时仅需提交一张《退(抵)税申请表》。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

4、暂免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对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暂免征收2022年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适用主体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住宿餐饮、文体娱乐、交通运输、旅游、零售、仓储等行业纳税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

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网上填报申请资料,税务机关即时核准的方式予以实施。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

5、扩大“六税两费”适用范围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按照税额的50%减征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适用主体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方式

纳税人自行申报享受减免优惠,不需额外提交资料。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

6、中小微企业税前扣除设备器具所得税

政策内容

中小微企业在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自愿选择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适用主体

中小微企业

办理方式

具体可通过办税服务厅(场所)、电子税务局办理,具体地点和网址可从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栏目查询。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7、小型微利企业阶段性减免所得税

政策内容

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13号)第二条规定的优惠政策基础上,再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对个体工商户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在现行优惠政策基础上,减半征收个人所得税。

2022年1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所得税。

适用主体

小型微利企业,个体工商户。

办理方式

申报即享,无需申请。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8、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有关政策

政策内容

创业投资企业和天使投资个人投资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适用主体

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和个人合伙人,天使投资个人。

办理方式

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合伙创投企业的个人合伙人和天使投资个人符合享受优惠条件的,采取“先备案再台账后申报”的方式办理相关抵扣手续。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9、加快科技孵化载体建设经费支持、绩效评价奖补

政策内容

经申请认定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的,分别给予载体运营机构每年最高20万元、1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经评定为重点特色载体、重点科技孵化公共服务平台,择优给予载体运营机构、平台不超过建设实际财务支出20%,最高200万元建设经费支持;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或加速器,分别给予最高50万元、2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国家级、省级众创空间,给予最高20万元、10万元奖励;对新认定(备案)的省级众创社区,给予最高50万元奖励;对省级(含)以上孵化器绩效评价结果为优秀、良好的,分别给予最高30万元、20万元奖励。

适用主体

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众创空间、科技孵化公共服务平台,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加速器、众创空间,省级众创社区。

办理方式

根据国家、省市申请认定,省级以上孵化器绩效评价通知要求组织实施。

咨询单位

市科技局、市财政局

联系方式

80822812,80822815

10、市旅游业发展考核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及办理方式

根据《镇江市旅游业发展考核奖励办法》(镇政办发〔2019〕57号)、《镇江市旅游业发展考核奖励申报指南》(镇文广旅〔2021〕43号),开展旅游考核专项资金申报工作。

适用主体

国家4A级以上旅游景区(含省级以上旅游度假区)、国家4星级以上旅游饭店(含江苏精品旅游度假饭店)、省4星级以上乡村旅游区和工业旅游示范区、旅行社、导游员、及辖市区、镇江新区、镇江高新区旅游部门等。

咨询单位

市文广旅局

联系方式

80823766

11、镇江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

政策内容及办理方式

根据《镇江市市级现代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镇财规〔2018〕10号)规定,开展市级服务业发展专项资金项目组织申报。政策内容及办理方式以具体申报通知为准,申报通知将在镇江市发改委官网上发布。

适用主体

支持镇江市区(不含县级市)重点现代服务业项目建设,支持镇江市区(不含县级市)省、市现代服务业领军企业、服务业集聚区、两业融合示范等工程创建。

咨询单位

市发改委

联系方式

89667231

12、融资担保业务奖补

政策内容

对融资担保机构开展的单户1000万元以下、年化担保费率不超过1.5%的小微、“三农”、科技、文化、战略性新兴产业企业担保业务给予奖补。

适用主体

在镇江市辖区内注册纳税,在申报年度未受到行政处罚,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经省级主管部门核发融资担保业务经营许可证的融资担保机构、政策性农业融资担保机构及在我市设立的分支机构。

办理方式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市财政局下发申报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奖补资金申报工作。

咨询单位

市地方金融监管局

联系方式

89666739

二、清费减负扶持政策

13、普惠性失业保险稳岗返还

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对失业保险参保企业上年度裁员率不高于上年度全国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目标(5.5%),30人以下的参保企业裁员率不高于企业参保职工总数20%的,大型企业按上年实际缴纳失业保险费的30%返还,中小微企业返还标准从60%提高至90%。

适用主体

在我市参加失业保险的企业,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经济组织。

办理方式

各类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通过大数据比对,部门联合会审,经公示无异议后,直接将补贴金额发放至单位银行账户。

咨询单位

市人社局

联系方式

12333,89886858

14、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政策内容

2022年延续实施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

适用主体

参加我市失业保险的用人单位。

办理方式

各类用人单位免填单、免申请,在核定缴费环节自动享受阶段性降低失业保险费率。

咨询单位

市人社局

联系方式

12333

15、缓缴社会保险费

政策内容

符合条件的困难企业,经批准可继续缓缴养老、失业和工伤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最长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主体

受疫情影响严重的参保单位。

办理方式

参保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后,市税务部门会同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16、阶段性减免企业房租

政策内容

2022年被列为疫情中高风险地区所在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承租国有房屋,2022年减免6个月租金,其他地区减免3个月租金。各地可统筹各类资金,对承租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给予适当帮扶。鼓励非国有房屋租赁主体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合理分担疫情带来的损失。因减免租金影响国有企事业单位业绩的,在考核中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认可。

适用主体

全市范围内承租国有企业(包括全资、控股和实际控制企业)所属国有房屋的服务业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

办理方式

采取“申报审批后享受”的方式办理。

咨询单位

市财政局(资产管理处)80909897、市国资委(产权管理处)84426658、市机关事务管理局(资产处)84424591、市住建局(计财处)85580036

17、全额返还小微企业工会经费

政策内容

对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截止时间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适用主体

符合《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小微企业。

办理方式

对统计局提供的大中型企业名录以外的企业,由市总工会根据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文件标准核实认定小微企业,继续全额返还工会经费,截止时间顺延至2022年12月31日。

咨询单位

市总工会

联系方式

84422372

18、降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率

政策内容

对灵活就业人员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缴费比例在镇江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用人单位缴费率(不含生育保险缴费率)和个人缴费率之和基础上,降低1个百分点。

适用主体

灵活就业人员。

办理方式

2022年已缴纳费用系统自动退,未缴纳按照新标准缴纳

咨询单位

市医保中心征缴科

联系方式

85340539

19、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

政策内容

经认定受疫情影响的困难企业,在与职工协商一致后,可申请降低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单位和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最低不得低于 5%;期满后符合上述条件的申请继续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的,应当重新办理审批手续。

适用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重的中小微企业。

办理方式

单位申请降低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办理时应携带下列材料原件及其复印件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

(1)单位缓缴降比的申请;

(2)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工会同意该事项的决议或所在地县级以上工会组织批准意见;

(3)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咨询单位

镇江市公积金管理中心

联系方式

84411854

20、支持企业开展职业技能培训

政策内容

企业对符合条件的职工开展新型学徒制培训,培训期限1-2年,培训合格补贴4000-8000元;

职工参加省、市确定的紧缺型培训工种培训,并取得高级工(三级)及以上职业资格(技能等级)证书的,给予1300-3900元补贴。支持开展线上培训,线上理论培训学时计入总学时。

企业对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员工,在劳动合同签订之日起12个月内组织开展培训,培训结束根据考核合格人数,按每人300元标准给予企业培训补贴。

适用主体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与企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技能岗位新招用和转岗等人员。

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市区缴纳企业职工社会保险6个月及以上的企业生产一线职工。

企业新录用员工岗前培训:面向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新录用员工开展岗前培训的而企业。

办理方式

企业向所在地人社部门备案,按计划开展培训,培训结束后组织考核评价并申领补贴。

咨询单位

市人社局

联系方式

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 85340087、紧缺型高技能人才获证培训85340286、企业新录用员工岗前培训89886861

三、重点行业恢复发展政策

21、旅游企业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对上年度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1年以上的统筹地区,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阶段性实施缓缴失业保险、工伤保险费政策,期限不超过1年,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不影响企业信用和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适用主体

受疫情影响较大的旅游企业。

办理方式

参保单位向税务部门提交缓缴申请后,市税务部门会同市人社、财政部门共同作出是否同意缓缴的答复。

咨询单位

市人社局

联系方式

12333

22、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2022年继续实施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旅行社维持80%的暂退比例,鼓励有条件的地方进一步提高暂退比例。

创新旅行社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缴纳方式,探索开展保险替代现金或银行保函缴纳保证金试点工作。

适用主体

旅行社。

办理方式

1.旅行社向所在辖市区旅游主管部门递交《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注明支取原因、支取金额、取款方式。2.辖市区将审核后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申请书》加盖公章递交市级旅游主管部门。3.市级旅游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4.旅行社带着《旅游服务质量保证金取款通知书》到所在地保证金开户行支取。

咨询单位

市文广旅局

联系方式

87055578

23、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政策内容

自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对纳税人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

适用主体

提供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纳税人。公共交通运输服务的具体范围,按照《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 号印发)执行。

办理方式

纳税人在增值税纳税申报时按规定填写申报表即可享受优惠。

政策依据

《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纾困发展有关增值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1号)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4、城市公交场站等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内容

对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目前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主体

城市公交站场、道路客运站场、城市轨道交通系统运营单位。

办理方式

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税务机关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25、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通行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对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

适用主体

每月通行次数在30次(含)以上的ETC公路客运班线客车。

办理方式

先申请后返还。

咨询单位

市交通局

联系方式

84493218

26、货运车辆通行费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延续实施“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给予通行费八五折优惠。

适用主体

持有“运政苏通卡”货运车辆。

办理方式

申请享受。

咨询单位

市交通运输局

联系方式

80828398

27、部分运输车辆全免车辆通行费

政策内容

对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继续在全市所有高速公路、普通公路收费站全免车辆通行费。

适用主体

进出南京港、连云港港、太仓港的集装箱运输车辆及中欧班列集装箱主要装车点和集货点的运输车辆。

办理方式

申请车辆采取在交通运输部“优惠通行管理平台”申报的方式即可享受通行费减免优惠。江苏省高速公路联网营运管理中心在后续核查中发现不符合减免优惠规定的,将依照相关规定予以处理。

咨询单位

市交通局

联系方式

80829398

28、云视讯、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等免费服务

政策内容

电信运营企业积极设计并推广适合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现阶段对旅游、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视讯、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等服务。电信运营企业积极设计并推广适合中小微企业经营发展的产品和应用,现阶段对旅游、文化娱乐等生活性服务业中小微企业免费提供3个月的云视讯、移动办公、云主机、云财税等服务。

适用主体

中小微企业。

办理方式

江苏省通信管理局牵头组织电信、移动、联通三家省级分公司统一线上办理,运营商在客服热线一级语音导航目录设立“苏政40条”专席,提供企业用户咨询;在网掌厅首页醒目位置设立“苏政40条”专区,提供企业用户办理。

咨询单位

市通管办

联系方式

88969698

29、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对符合条件的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适用主体

从事污染防治的第三方企业。具体指受排污企业或政府委托,负责环境污染治理设施(包括自动连续监测设施)运营维护的企业。

办理方式

企业只需通过填写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相关栏次即可享受,同时将相关资料留存备查。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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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众创空间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在孵对象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在孵对象提供孵化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增值税。该政策目前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主体

国家级、省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大学科技园和国家备案众创空间。

办理方式

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31、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对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包括自有和承租)专门用于经营农产品的房产、土地,暂免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该政策目前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主体

农产品批发市场、农贸市场。

办理方式

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32、国家商品储备税收优惠政策

政策内容

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资金账簿免征印花税;对其承担商品储备业务过程中书立的购销合同免征印花税,对合同其他各方当事人应缴纳的印花税照章征收。对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自用的承担商品储备业务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目前延续执行至2023年12月31日。

适用主体

商品储备管理公司及其直属库,指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承担粮(含大豆)、食用油、棉、糖、肉5种商品储备任务,取得财政储备经费或者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

办理方式

纳税人实行“自行判别、申报享受、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办理方式,申报时无须再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资料。

咨询单位

市税务局

联系方式

12366纳税缴费服务热线

四、持续优化提升服务

33、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

政策内容

严厉打击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违法违规行为。

打击主体

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存在串通涨价、价格欺诈行为的大宗商品和民生商品经营者。

办理方式

根据投诉举报线索和巡查检查情况,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咨询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

85037970

34、企业信用服务

政策内容

各部门在执行日常的执法过程中,在有失信行为确认的步骤时,对照镇江市社会信用惩戒豁免行为清单,在清单内的失信行为直接进行豁免。

适用主体

《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办法》规定的信用修复范围。

办理方式

企业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方式进行申请。在线申请:“信用中国”网(www.creditchina.gov.cn);现场申请:政务服务中心信用办窗口。具体申请材料详见《镇江市企业信用修复办法》

咨询单位

市发改委

联系方式

88830988

35、企业处罚类相关服务

政策内容

对市场监管领域的违法行为,除触及安全底线、严重危害公民生命健康安全、严重侵犯知识产权、严重危害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以及其他具有从重处罚情节的违法行为外,具备《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情形之一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符合《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可以或依法不予处罚;被处以罚款但确有经济困难的,可申请暂缓或分期缴纳罚款。

适用主体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办理方式

市场监管部门可以根据调查具体情况作出不予处罚或从轻、减轻处罚的决定。当事人确有经济困难,需要延期或者分期缴纳罚款,向市场监管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后,经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同意,书面告知当事人。

咨询单位

市市场监管局

联系方式

85037962

36、提升土地资产配置

政策内容

在符合相关规划的前提下,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利用现有房屋和土地,兴办文化创意、科技研发、健康养老、工业旅游、众创空间、生产性服务业、互联网+等新业态的,可实行继续按原用途和土地权利类型使用土地的过渡期政策,过渡期为5年。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手续的,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以划拨方式供地。

适用主体

服务业企业。

办理方式

企业按相关政策使用土地过渡期满后需按新用途办理用地的,除符合《划拨用地目录》的可保留划拨外,其余可以按新用途、市场价协议方式办理。

咨询单位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联系方式

89771008

37、政银企常态化对接

政策内容

搭建政银企常态化合作平台,建立普惠金融、绿色金融、重大项目三项“白名单”,开展系列主题对接活动,推动金融资源进一步赋能项目建设和企业发展。

适用主体

有资金需求的重大产业项目及各类企业。

办理方式

由市发改委、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牵头,相关部门配合,举办政银企对接会,企业可通过所在地经发局(发改委、科发局)报送资金需求至市发改委融资需求库,并可参加会议同银行等金融机构对接;企业和项目主体可向所在地经发局(发改委、科发局)提交“白名单”自荐表,经过市发改委、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等相关部门遴选,符合条件的进入“白名单”,享受相关政策优惠。

咨询单位

市发改委

联系方式

84408003

38、提升金融服务能力

政策内容

组织开展“惠民大走访”、“便民大创新”、“助民大提质”三大专项行动。

适用主体

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和港澳台侨资等非公经济体以及成长经营性好、科技含量高、市场前景广的初创型企业。

办理方式

组织银行机构走访对接,加大银行+商会合作力度,推动商会“整体授信”信贷服务模式。

咨询单位

人行镇江市中心支行

联系方式

85240415

39、放宽店外促销政策

政策内容

在不影响市容环境、公共安全和行人通行的条件下,开放式商业街区、商业综合体和大型超市可开展店外设摊和占道促销活动。

适用主体

服务业企业。

办理方式

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出具《受理通知书》。现场查勘核实实质内容,提出审批意见。复核材料,作出审批决定。出具许可文件、证照,按规定送达申请人。

咨询单位

市城管局

联系方式

88983035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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