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虚假诉讼严重败坏社会风气、损害司法权威、阻碍法治建设,社会影响十分恶劣,人民法院应始终以“零容忍”态度对待虚假诉讼行为。29日,镇江市京口法院发布消息:该院行政庭依法作出一份处罚决定,对相关当事人罚款10万元。
院方介绍,2021年1月,原告刘某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吴某等人偿还借款3万元,并提交了借条、债权转让协议等证据。经审理查明,原告刘某伪造了一份债权转让协议及债权转让通知书,协议中的签名系刘某在无他人授权的情况下擅自签署。刘某不仅提交虚假证据伪造不存在的债权债务关系,并意图通司法途径主张“债权”。
此后,在法庭多次提醒下仍不断进行虚假陈述,以为能够“瞒天过海”,殊不知法律岂容儿戏。
院方告诉记者,更有甚者,刘某在2019年、2020 年的民间借贷案件中,均存在虚假陈述的行为并曾受到当庭训诫。但刘某并没有认识到自己行为的恶劣性,而是变本加厉伪造证据,虚假诉讼。刘某的行为已经严重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和妨碍人民法院审判秩序和案件审理,情节严重。
京口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一十二条、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之规定,对刘某罚款10万元。
刘某不服,向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经审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该处罚决定。
院方表示,原告往往都是向法院提出事实主张,要求法院依法维护其合法权益的“有理”一方。但像刘某这样的原告为了赢得“官司”煞费苦心,为了3万元伪造证据而提起虚假诉讼,最后等来了10万元的罚单,正所谓“偷鸡不成倒蚀把米”啊!
(通讯员 兰嘉敏 曹浏 全媒体记者 朱美娜)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