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镇江一老人花高价购房后却发现房价畸高,诉诸法院,法院判决:撤销合同,返还房款。9日,丹徒法院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案情。
2019年9月,66岁的周某在没有至楼盘现场查看和了解的情况下,经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游说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单价20896.66元/平方米的价格全款购买了该公司一套商业用房(期房)。2020年5月,周某至现场查看时才发现,房屋顶部有一根承重大梁,室内还有消防管线,严重影响了房屋正常使用。且相邻的房屋仅仅售出几套,每平单价只有数千元,根本不像当时销售人员所述的“房屋大部分已售完,该门面房是单价最便宜的,以后没有了”等等。周某认为受到了该房地产开发公司销售人员的诱骗,遂诉至法院要求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返还已付的购房款并赔偿损失。
房地产开发公司辩称,该合同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原告逐页签字确认,在销售过程中不存在任何欺诈。房屋价格反映了市场的供求关系、心理预期、产品质量、品牌价值、利润空间等各种因素。周某在购买房屋前应当对房屋质量、价格、地段、配套、品牌等关键性因素进行综合考量,房屋的价格是根据市场波动及房屋的不同情况予以定价,不能简单地与其他房屋做相互比较。案涉房屋位于十字路口,较其他商铺地理位置更优越,而位置是商铺定价的关键因素。
法院经审理认为,订立合同时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等情形的,当事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合同。本案中,周某在购买案涉房屋时,对于室内存在的承重大梁以及消防管道影响使用功能和减少使用空间的问题没有预料,开发公司的售楼人员也没有明确告知,构成当事人对购买标的物的重大误解;周某购买房屋的价格达到了2万元/平方米以上,而相邻的房屋价格却仅有3千元/平方米或者6千多元/平方米,虽然不同的房屋之间受各种因素的影响会有一定的价格差异,但价格差异也应当在合理的范围之内,而不能毫无根据地随意将价格畸高畸低,否则不利于营造安定有序、诚实信用的市场环境,也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特别是房屋等大宗商品交易,与消费者的重大根本利益攸关,更应当予以充分的尊重和保护,周某购买房屋的价格远高于其他同类房屋,符合显失公平的情形。
综上,法院判决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返还周某购房款55万元及利息。房地产开发公司提起上诉,双方在二审中达成调解协议,周某与房地产开发公司互相配合撤销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房地产开发公司给付周某购房款等损失55.93万元。
承办法官曾纪雄:合同签订双方本着“契约自由”的原则,自己对自己自治的内容应负责。但为了体现民法的公平正义,保护善意相对人,法律中赋予了一定条件下善意相对人的撤销权。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在重大误解、欺诈导致对方违背真实意思、显失公平情形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房屋等大宗商品交易,与消费者的重大利益攸关,消费者在购买时不能仅仅听从销售人员的推销,应充分了解商品性能、价格等,以作出正确的选择,避免购买后再发生纠纷。(通讯员 艾立奎 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沈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