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日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在我国法律中首次出现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这项权利,对生活在网络时代的人们意味着什么?新华日报·交汇点记者采访了江苏省委网信办法律专家库成员、东南大学法学院副教授陈道英。
个人信息可携带权规定于《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四十五条第三款。其条文表述为:个人请求将个人信息转移至其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提供转移的途径。
陈道英解释,这意味着对于储存在个人信息处理者处的个人信息,个人在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的情况下,有权要求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途径,使相应个人信息得以转移至指定的个人信息处理者。
以具体场景为例:小王在A社交平台注册有账号,并建立了自己的人际关系。在小王想转移到B社交平台时,小王有权要求A平台提供途径,将A平台上所有的个人信息,包括其人际关系数据,转移至B平台。这样,小王就不需要在B平台重新寻找好友,耗费时间精力构建人际关系了。
小李习惯在C音乐平台听歌,C平台记录了小李的音乐偏好等个人信息。在小李转而使用D音乐平台时,小李有权要求C平台提供途径,将其收集、处理的小李的个人信息转移到D平台。这样小李在新的音乐平台,就能轻松找到自己喜欢的音乐了。
如果把手机号码看作个人信息,已经全面开放的“携号转网”服务,是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一种简化表现形式。
陈道英告诉记者,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不仅方便个人,也有利于防止数据垄断。欧盟《一般数据保护条例》(GDPR)最早对个人信息可携带权作出规定。与GDPR不同,我国《个人信息保护法》对个人信息可携带权的行使条件,仅仅规定“符合国家网信部门规定条件”。也就是说,具体的行使条件,需要等待国家网信部门出台实施细则方能确定。
可携带的是否只是基于“知情同意”的合法性基础被处理的个人信息?携带的个人信息是否应该具有“结构化的、通用的、机器可读的、能共同操作的”格式形式,即具备通用性?个人信息处理者“提供转移途径”的具体要求?在个人信息转移的过程中,如何确保个人信息安全?……有一系列问题,有待国家网信部门明确。
“我在手机上打开几个常用的社交、运动App试了一下,还没有发现哪个App提供了转移个人信息的途径,或者有相关功能。可携带权的落地,尚需一定时日。”陈道英说。
来源:交汇点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