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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玩“二人转”,售楼部里卖假房源

2021-09-26 16:07

今日镇江讯  在售楼部里买房还能被骗?26日,丹阳市检察院介绍,该院提起公诉的两起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近日已先后一审宣判。

利用自己房产销售身份骗取客户定金、首付款的女子邵某,获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与邵某共同作案的其丈夫祝某获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层层入局,他买了一套“纸面”二手房

今年39岁的钱壹(化名)长期在丹阳打工,便想买套房常住在丹阳。2018年11月的一天,他去了某小区售楼部看房。“当时是一个叫邵某的工作人员接待的,她说售楼部没有房子了,但她手上有户主想出售的二手房。”在邵某的陪同下,他实地查看了该套房并表示满意,后经邵某介绍又认识了“房产中介”祝某。

没过几天,经邵某事先联系,钱壹再次来到售楼部,在邵某的牵线之下认识了自己心仪房屋的户主“杨伍”(化名)。双方谈妥了房产买卖事宜,他简单浏览了“杨伍”带来的房屋转让合同,确认房屋面积、房款等信息无误后便在合同上签了字。此后,通过手机转账形式分2次转账5万元定金至“杨伍”提供的账户内。

由于邵某催缴首付款,11月21日,钱壹在邵某及祝某的陪同下再次查看了房屋,并与祝某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房产预约买卖合同。随后,通过手机转账将17.2万元首付款转入祝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12月5日,他再次在祝某送上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了字。

“12月21日,祝某打电话来说我的个人贷款征信有问题,需要1.3万元用于打点银行贷款。”于是,钱壹又一次转账1.3万元至祝某提供的账户。

此后的大半年里,钱壹多次催促祝某及邵某交付房产,但二人均以开发商有债务问题、房产被冻结等理由再三拖延。2019年7月1日,在房产仍未交付的情况下,他要求对方退款。但直至8月9日都未得到结果,意识到不对劲的他迅速报了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展开侦查,随着侦查的不断深入,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浮出水面。原来,祝某系邵某丈夫,而“杨伍”系祝某请来假扮户主的朋友。

与此同时,本案的其余9名被害人也逐渐浮现,被骗方式与本案如出一辙,均系找邵某买房后被骗取钱款,部分诈骗中祝某同样配合扮演着“演员”的角色。

步步设套,妇唱夫随合伙互为卖房“僚机”

检方介绍,今年37岁的邵某在丹阳某售楼中心做销售员,与祝某结婚后,由于二人欠了许多外债,生活并不如意。于是,邵某决定利用自己房产销售的身份骗钱。

从2015年起,邵某便多次通过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开具虚假收据等形式,陆陆续续骗取多名客户的定金及购房款。并且,因房产交付周期较长等原因,她一直未“露馅”。但一人“单打独斗”力量难免不足,在与丈夫祝某商量后,二人决定夫妻共同“上阵”。

2018年1月,二人又一次陷入了“资金危机”,随即邵某联想到客户李玖(化名)半年前通过自己签订了房屋预留协议,并缴纳了20万元的购买意向金。与丈夫讨论后,她电话联系了李玖,称公司推出了优惠活动,只要再缴纳一定房款便能在银行贷款上得到优惠。

听到消息后,李玖便动身前往售楼部找到了邵某。由于正值午休时间,售楼部内没什么人,邵某便“装模作样”地介绍起了活动,在李玖同意后,她让其将9万元房款转给自己以获取优惠。但此时李玖提出了“为什么要将钱打给个人而不打给公司” 的质疑,为把戏做全套,她立即电话通知祝某,商量由后者冒充公司财务人员前来收款。

随后,二人将李玖领至财务室对面的办公室,通过祝某携带的POS机刷款了9万元。

此后,由于李玖一再催促房子动工,邵某怕对方找到公司会使事情败露,便抱着“时间长了对方记不清祝某长相”的侥幸心理,于2019年2月约对方在房管局见面,并让祝某扮演新角色:公司领导“何总”。现场,由其签订开工承诺书,承诺到期不动工,对方可退房。在邵某售楼员身份和协议签署地点正规的双重加持下,李玖并未过多怀疑。

尝到“合作便利”的甜头后,邵某与祝某夫妇便一发不可收拾,又时分时合地通过自己假扮或找人假扮房产中介、业主、公司领导,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手段,先后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钱财百万余元。

法网恢恢,“戏精”夫妻终落身败名裂

纸终究包不住火,被害人开始陆续催促邵某按协议交房或者退款,但被骗的钱早已被挥霍一空,她也根本交不出房来。于是,只能继续让祝某“角色扮演”行骗拖延,直至案发。

“一步错步步错,事到如今,我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期间,邵某与祝某留下了忏悔的泪水。

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邵某与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案金额分别达170余万元、150余万元,均达数额巨大标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邵某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祝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案数额分别达47万余元、9万元,均达数额较大标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结合二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该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对二人分别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均获法院采纳。

记者了解到,该案判决后,丹阳市检察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开展“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系列活动,检察官先后至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以案释法,督促筑牢制度篱笆,主动预防犯罪。

检察官就此提醒:诈骗套路层出不穷,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需谨慎理智,切勿落入诈骗陷阱。同时,应时刻牢记,不义之财不可贪,法律红线切勿碰。(通讯员  董翔翔   林嘉欣  全媒体记者  朱美娜)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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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在售楼部里买房还能被骗?26日,丹阳市检察院介绍,该院提起公诉的两起合同诈骗、职务侵占案,近日已先后一审宣判。

利用自己房产销售身份骗取客户定金、首付款的女子邵某,获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八万元;与邵某共同作案的其丈夫祝某获刑七年三个月,并处罚金六万元。

层层入局,他买了一套“纸面”二手房

今年39岁的钱壹(化名)长期在丹阳打工,便想买套房常住在丹阳。2018年11月的一天,他去了某小区售楼部看房。“当时是一个叫邵某的工作人员接待的,她说售楼部没有房子了,但她手上有户主想出售的二手房。”在邵某的陪同下,他实地查看了该套房并表示满意,后经邵某介绍又认识了“房产中介”祝某。

没过几天,经邵某事先联系,钱壹再次来到售楼部,在邵某的牵线之下认识了自己心仪房屋的户主“杨伍”(化名)。双方谈妥了房产买卖事宜,他简单浏览了“杨伍”带来的房屋转让合同,确认房屋面积、房款等信息无误后便在合同上签了字。此后,通过手机转账形式分2次转账5万元定金至“杨伍”提供的账户内。

由于邵某催缴首付款,11月21日,钱壹在邵某及祝某的陪同下再次查看了房屋,并与祝某签订了房屋买卖三方合同及房产预约买卖合同。随后,通过手机转账将17.2万元首付款转入祝某提供的银行账户内。12月5日,他再次在祝某送上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上签了字。

“12月21日,祝某打电话来说我的个人贷款征信有问题,需要1.3万元用于打点银行贷款。”于是,钱壹又一次转账1.3万元至祝某提供的账户。

此后的大半年里,钱壹多次催促祝某及邵某交付房产,但二人均以开发商有债务问题、房产被冻结等理由再三拖延。2019年7月1日,在房产仍未交付的情况下,他要求对方退款。但直至8月9日都未得到结果,意识到不对劲的他迅速报了警。

警方接到报案后展开侦查,随着侦查的不断深入,涉案人员的真实身份浮出水面。原来,祝某系邵某丈夫,而“杨伍”系祝某请来假扮户主的朋友。

与此同时,本案的其余9名被害人也逐渐浮现,被骗方式与本案如出一辙,均系找邵某买房后被骗取钱款,部分诈骗中祝某同样配合扮演着“演员”的角色。

步步设套,妇唱夫随合伙互为卖房“僚机”

检方介绍,今年37岁的邵某在丹阳某售楼中心做销售员,与祝某结婚后,由于二人欠了许多外债,生活并不如意。于是,邵某决定利用自己房产销售的身份骗钱。

从2015年起,邵某便多次通过假冒公司名义签订合同、开具虚假收据等形式,陆陆续续骗取多名客户的定金及购房款。并且,因房产交付周期较长等原因,她一直未“露馅”。但一人“单打独斗”力量难免不足,在与丈夫祝某商量后,二人决定夫妻共同“上阵”。

2018年1月,二人又一次陷入了“资金危机”,随即邵某联想到客户李玖(化名)半年前通过自己签订了房屋预留协议,并缴纳了20万元的购买意向金。与丈夫讨论后,她电话联系了李玖,称公司推出了优惠活动,只要再缴纳一定房款便能在银行贷款上得到优惠。

听到消息后,李玖便动身前往售楼部找到了邵某。由于正值午休时间,售楼部内没什么人,邵某便“装模作样”地介绍起了活动,在李玖同意后,她让其将9万元房款转给自己以获取优惠。但此时李玖提出了“为什么要将钱打给个人而不打给公司” 的质疑,为把戏做全套,她立即电话通知祝某,商量由后者冒充公司财务人员前来收款。

随后,二人将李玖领至财务室对面的办公室,通过祝某携带的POS机刷款了9万元。

此后,由于李玖一再催促房子动工,邵某怕对方找到公司会使事情败露,便抱着“时间长了对方记不清祝某长相”的侥幸心理,于2019年2月约对方在房管局见面,并让祝某扮演新角色:公司领导“何总”。现场,由其签订开工承诺书,承诺到期不动工,对方可退房。在邵某售楼员身份和协议签署地点正规的双重加持下,李玖并未过多怀疑。

尝到“合作便利”的甜头后,邵某与祝某夫妇便一发不可收拾,又时分时合地通过自己假扮或找人假扮房产中介、业主、公司领导,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等手段,先后从多名被害人处骗取钱财百万余元。

法网恢恢,“戏精”夫妻终落身败名裂

纸终究包不住火,被害人开始陆续催促邵某按协议交房或者退款,但被骗的钱早已被挥霍一空,她也根本交不出房来。于是,只能继续让祝某“角色扮演”行骗拖延,直至案发。

“一步错步步错,事到如今,我自愿认罪认罚。”审查起诉期间,邵某与祝某留下了忏悔的泪水。

丹阳市检察院审查认为,邵某与祝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冒用他人名义签订合同,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案金额分别达170余万元、150余万元,均达数额巨大标准,应当以合同诈骗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邵某作为单位工作人员,多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单独或者伙同祝某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涉案数额分别达47万余元、9万元,均达数额较大标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二人刑事责任。

结合二人坦白、自愿认罪认罚等情形,该院依法以合同诈骗罪与职务侵占罪对二人分别提起公诉,并提出确定刑量刑建议,均获法院采纳。

记者了解到,该案判决后,丹阳市检察院积极延伸检察职能,开展“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一方”系列活动,检察官先后至相关部门、单位开展以案释法,督促筑牢制度篱笆,主动预防犯罪。

检察官就此提醒:诈骗套路层出不穷,当事人签订合同时需谨慎理智,切勿落入诈骗陷阱。同时,应时刻牢记,不义之财不可贪,法律红线切勿碰。(通讯员  董翔翔   林嘉欣  全媒体记者  朱美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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