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从‘预防为主’变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防疫的要求更细了。”“过去经常看到有人遛狗不牵绳,这次把这种行为纳入违法范围,让我们晚上出门遛弯更放心了。”5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以下简称新《动物防疫法》)正式实施,条例中修改的地方不少,不但为职能部门理清了职责,划清了范围,更为市民的生活带来不一样的变化。
要求更细 职责更明
据了解,新《动物防疫法》是2021年1月22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第二次修订通过的,于今年5月1日正式实施。新《动物防疫法》在动物防疫方针上,由过去“预防为主”调整为“预防为主,预防与控制、净化、消灭相结合”,对动物疫病净化、消灭规划和计划等作出了规定。
市农业农村局总畜牧兽医师祝威告诉记者,新《动物防疫法》对动物防疫责任也有了更清晰的界定。“过去,动物防疫责任都是‘主要由政府兽医机构承担’,调整之后,则变为‘构建责任明确、各负其责、各尽其能的动物防疫责任体系’,理顺了相关部门在野生动物、实验动物和进出境动物及动物产品防疫监管职责。”
内容更新 管理更实
此次新《动物防疫法》增添了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和兽医管理两章内容;完善了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野生动物检疫、疫情监测预警、动物和动物产品防疫安全追溯机制,特别是强化了基层动物防疫体系建设。
“新《动物防疫法》规定,在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控方面,人畜共患传染病名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健康、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本级人民政府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等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人畜共患传染病防治的协作机制。”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处相关负责人表示,在野生动物防疫方面,因科研、药用、展示等特殊情形,需要非食用性利用的野生动物,应当报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检疫,检疫合格的,方可利用;野生动物保护、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野生动物疫源疫病进行监测、预测、预报,并定期互通情况。此外,针对集贸市场动物防疫有了更加清晰的管理细则,“经营动物、动物产品的集贸市场应当具备国务院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并接受农业农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值得一提的是,在病死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的无害化处理方面,新《动物防疫法》规定动物和动物产品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农业农村、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制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动物和动物产品集中无害化处理场所建设规划,建立政府主导、市场运作的无害化处理机制。
牵绳遛狗 接种疫苗
过去,为牵绳狗伤人事件时常登上媒体平台,引起社会热议。此次新《动物防疫法》响应群众呼声,将牵绳遛狗纳入法律框架,将饲养犬只管理纳入制度的笼子。
“新《动物防疫法》规定,携带犬只出户,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祝威表示,同时,单位和个人饲养犬只,应当按照规定定期免疫接种狂犬病疫苗,凭动物诊疗机构出具的免疫证明向所在地养犬登记机关申请登记。对饲养的犬只未按照规定定期进行狂犬病免疫接种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下罚款;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委托动物诊疗机构代为处理,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
值得一提的是,饲养犬只防疫管理的具体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街道办事处、乡级人民政府组织要协调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做好本辖区流浪犬、猫的控制和处置,防止疫病传播。(全媒体记者 周迎 通讯员 朱水明)
编辑: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