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被告人刘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电信网络技术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被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六万元;对其未退赃部分予以追缴。10月20日,扬中法院披露了该案的具体案情。
2020年5月17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明知自己没有头盔的情况下,在微信群内谎称自己有头盔出售,骗取被害人张某的信任,后以缴纳定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张某人民币3000元。
2020年5月17日至20日间,被告人刘某某通过微信群与被害人陈某成为微信好友,在明知自己没有头盔货源的情况下,仍谎称自己有头盔出售,骗取被害人陈某的信任,以缴纳定金、发货需要缴清货款等为由骗得被害人陈某人民币350000元。
另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8年1月11日被云南省嵩明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于2018年6月10日刑满被释放。被告人刘某某向被害人陈某退赃人民币11200元,退出金手镯2个、金项链1条、铂金戒指1对、金戒指1对。公安机关冻结被告人刘某某银行卡内人民币200001元。
据被告人刘某某交代:被告人刘某某看到全国头盔现货微信群里求购头盔,因自己没有工作、缺钱便萌生了骗取对方的钱财的想法。骗到钱后,刘某某与女友一起去了凤凰古城,还买了一些金首饰。“曾经也想退钱,但已经花了一部分”,被告人刘某某当庭这样说道。
扬中市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曾因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某退出了部分赃款,可以酌定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作出如上判决。(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