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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亮我们的生活丨斩断金融暴利“黑手”

2020-09-11 17:04 ​全国人大  

又到一年开学季,各大电商平台的促销竞争进入白热化,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开学经济”热度不减。与此同时,各地教育、公安等部门绷紧了神经:秋季开学也是“校园贷”等网络高利放贷案发的高峰期,要警惕这些伸向大学校园的金融“黑手”。

不过,今年让执法部门更有底气的是,他们在进行普法宣传时又新添了一个“法律利器”。新颁布的民法典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并强调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近年来,随着网络借贷金融服务的盛行,不少专门针对大学生的信用贷款产品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其中,很多贷款形式明显带有消费陷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何建在工作中接触了大量这类案件,他向《中国人大》记者介绍了校园贷的惯常“套路”:学生们常常只要上传身份证、手机运营商认证、录个认证视频就可以借到款。之后,放贷人会利用“高利贷”诈骗学生的抵押物、保证金,或利用学生信息搞电话诈骗、骗领信用卡等,很多情况下还会采取敲诈勒索、威胁恐吓、暴力殴打等违法方式讨债。“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直接危害了大学生的人身安全,给他们及其家人的身体和心灵造成巨大伤害。”何建说。

2018年8月,沈阳市公安局破获大型校园贷案件,初步核查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黄金昆/ 中新社

2019年2月15日,央视《今日说法》曝光几起校园套路贷案件,受害人数达两万多人。节目中,一些大学生陷入套路贷,被暴力催收,有的学生为了“以贷还贷”在六七十个App平台借款,有的甚至被逼自杀。

除了校园贷之外,高利贷问题也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灾区。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借助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一些民间借贷往往又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既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严重隐患。“社会上出现大量非法金融、非法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谈到将“禁止高利放贷”入典的立法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避免经济脱实向虚,民法典专门作出相关规定。

除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之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还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的“砍头息”,民法典设置禁区,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是国家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高利贷的决心。”对于民法典“一刀切”禁止高利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尹小立认为,为高利贷问题划出“红线”,一方面规范了借贷行为,有利于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有效震慑职业放贷人,减少民间高利放贷乱象,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则表示,过去半年来,新冠疫情严重冲击经济,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困难,禁止高利放贷,降低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既能支持小微企业活下去,也有助于就业、经济与社会的稳定。“我要给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一个大大的赞!”外企白领王潇潇经常从媒体上看到许多大学生借贷的案例,“有的被迫拍摄裸露视频受尽侮辱,有的甚至自杀丧命,太不值得了。”王潇潇说,民法典给了青年学子们一片洁净的成长空间。那么实践中,究竟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是多少呢?一旦不慎落入高利贷陷阱,将以什么样的利率标准维权呢?记者注意到,对于借款合同中涉及的利率标准,民法典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明确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相关部门的解释和调整留出了空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在新闻发布会上称,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了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来源:全国人大

编辑:阿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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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到一年开学季,各大电商平台的促销竞争进入白热化,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开学经济”热度不减。与此同时,各地教育、公安等部门绷紧了神经:秋季开学也是“校园贷”等网络高利放贷案发的高峰期,要警惕这些伸向大学校园的金融“黑手”。

不过,今年让执法部门更有底气的是,他们在进行普法宣传时又新添了一个“法律利器”。新颁布的民法典将禁止高利放贷写入,并强调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近年来,随着网络借贷金融服务的盛行,不少专门针对大学生的信用贷款产品雨后春笋般冒了出来,“其中,很多贷款形式明显带有消费陷阱。”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法官何建在工作中接触了大量这类案件,他向《中国人大》记者介绍了校园贷的惯常“套路”:学生们常常只要上传身份证、手机运营商认证、录个认证视频就可以借到款。之后,放贷人会利用“高利贷”诈骗学生的抵押物、保证金,或利用学生信息搞电话诈骗、骗领信用卡等,很多情况下还会采取敲诈勒索、威胁恐吓、暴力殴打等违法方式讨债。“一系列违法犯罪活动直接危害了大学生的人身安全,给他们及其家人的身体和心灵造成巨大伤害。”何建说。

2018年8月,沈阳市公安局破获大型校园贷案件,初步核查涉案金额高达1000余万元。黄金昆/ 中新社

2019年2月15日,央视《今日说法》曝光几起校园套路贷案件,受害人数达两万多人。节目中,一些大学生陷入套路贷,被暴力催收,有的学生为了“以贷还贷”在六七十个App平台借款,有的甚至被逼自杀。

除了校园贷之外,高利贷问题也是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重灾区。一直以来,民间借贷作为正规金融的补充,借助形式灵活、手续简便、融资快捷等特点,一定程度上满足了社会多元化融资需求,促进了多层次信贷市场的形成和完善。但一些民间借贷往往又伴随着高利贷、非法吸收或变相吸收他人资金、暴力收贷等违法犯罪行为,既影响了正常的金融秩序,也给社会经济稳定带来严重隐患。“社会上出现大量非法金融、非法放贷、‘套路贷’‘校园贷’等问题,严重扰乱社会经济秩序,严重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和生活安宁。”谈到将“禁止高利放贷”入典的立法目的,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为了解决民间借贷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维护正常金融秩序,避免经济脱实向虚,民法典专门作出相关规定。

除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之外,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还规定,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对民间借贷案件中经常出现的“砍头息”,民法典设置禁区,规定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这是国家首次从民事基本法层面明确禁止高利放贷,体现了国家严厉打击高利贷的决心。”对于民法典“一刀切”禁止高利贷,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二庭庭长尹小立认为,为高利贷问题划出“红线”,一方面规范了借贷行为,有利于保护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另一方面将有效震慑职业放贷人,减少民间高利放贷乱象,防范因非法放贷诱发涉黑涉恶以及其他违法犯罪活动,切实保护公民、法人等合法权益。北京大学数字金融研究中心主任黄益平则表示,过去半年来,新冠疫情严重冲击经济,小微企业的经营状况尤其困难,禁止高利放贷,降低民间借贷的融资成本,既能支持小微企业活下去,也有助于就业、经济与社会的稳定。“我要给民法典禁止高利放贷一个大大的赞!”外企白领王潇潇经常从媒体上看到许多大学生借贷的案例,“有的被迫拍摄裸露视频受尽侮辱,有的甚至自杀丧命,太不值得了。”王潇潇说,民法典给了青年学子们一片洁净的成长空间。那么实践中,究竟受法律保护的利率是多少呢?一旦不慎落入高利贷陷阱,将以什么样的利率标准维权呢?记者注意到,对于借款合同中涉及的利率标准,民法典没有作出具体规定,但明确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为相关部门的解释和调整留出了空间。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新修改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每月20日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的4倍为标准,确定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取代原规定中“以24%和36%为基准的两线三区”的规定。该司法解释自2020年8月20日起施行。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专职委员贺小荣在新闻发布会上称,此次司法解释修改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促进民间借贷利率逐步与我国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相适应,严格落实了民法典关于“禁止高利放贷”的原则精神。民法典相关规定

第六百七十条  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第六百八十条  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来源:全国人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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