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去年,王某到某电子公司打工,不料上班没几天就发生意外,为了追索公司的赔偿他几经周折。近日,丹徒法院辛丰法庭审结一起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案件。今天,丹徒法院披露了这起案件的具体案情。
2019年2月14日,王某到某电子公司处打工,却在21日下午工作时发生意外,右手拇指被机器绞伤,经5个月治疗后出院。期间,电子公司仅为王某支付了部分医疗费,未对其作出工伤赔偿。与公司协商无果后,王某通过诉讼主张权利,经鉴定机构鉴定,王某手部功能丧失值超过10分构成十级伤残。电子公司认为,王某的情况属于工伤,应该先行申请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劳动仲裁前置,方可提起诉讼。双方在法院未能达成一致意见,王某无奈撤诉。
今年5月,王某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社保局以工伤认定申请时间距离其事故伤害发生之日已超过1年,且不存在法定阻却事由,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受理条件为由,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此后,王某再次选择按照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提起民事诉讼。
电子公司辩称,社保局不予受理,王某不服可通过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程序撤销,现王某直接诉讼,无法律依据,其主张的损失仍应按照工伤标准确定。对于本次事故,公司的机器设备上均贴有注意标志,王某工作时也安排了老师傅在旁指导,王某无此类工作经验,年龄较大,其在工作中存在失误(违规操作),应承担一定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事件发生后,作为用人单位的电子公司和员工王某均未按照规定进行工伤认定申请,且社保局决定不予受理,故电子公司要求按照工伤进行赔偿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根据相关法律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该规定采纳了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本案中,王某作为雇员在电子公司工作过程中受伤,公司作为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电子公司提出的王某在工作中存在一定失误,亦应承担部分责任的辩称意见,于法无据,不予采纳。遂作出如下判决:电子公司赔偿王某各项损失12万余元。(全媒体记者 董礼)
编辑:金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