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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惕!转租微信号牟利一万余元 诈骗帮凶被刑拘

2020-08-28 11:28

今日镇江讯  今天记者获悉,扬中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和网安大队在贵州警方的协助下,在该省贵阳市修文县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男,贵州省贵阳市人)。经查,2020年7月以来,陈某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将自己的微信号租给他人用诈骗使用,每天只需同步登录一下微信电脑版,就有50元的报酬。发现有利可图,他们又当起了二道贩子,收集同学、朋友的微信号,统一管理并租给他人用作诈骗使用,短短一个月从中收取租金及管理费10000余元。目前,陈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微信平台表示:微信号是不允许出租的。用户将自己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对外出租,可能面临微信账号丢失的风险;微信账号内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等存在丢失或被他人滥用的风险;微信支付账户以及关联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存在巨大风险;微信账号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账号主体(用户本人)也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警方提示:出租个人账号用于诈骗是违法行为,要负法律责任。用户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信息,避免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旦发现自己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信息涉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全媒体记者 景泊  通讯员 倪昕  陆明明)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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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今天记者获悉,扬中市公安局刑侦大队和网安大队在贵州警方的协助下,在该省贵阳市修文县抓获犯罪嫌疑人陈某(男,贵州省贵阳市人)。经查,2020年7月以来,陈某发现了一条“生财之道”,将自己的微信号租给他人用诈骗使用,每天只需同步登录一下微信电脑版,就有50元的报酬。发现有利可图,他们又当起了二道贩子,收集同学、朋友的微信号,统一管理并租给他人用作诈骗使用,短短一个月从中收取租金及管理费10000余元。目前,陈某已被依法刑事拘留。

微信平台表示:微信号是不允许出租的。用户将自己实名登记的微信账号对外出租,可能面临微信账号丢失的风险;微信账号内个人数据和隐私信息等存在丢失或被他人滥用的风险;微信支付账户以及关联银行卡账户资金安全存在巨大风险;微信账号被他人利用从事违法犯罪行为,导致账号主体(用户本人)也可能因此承担法律责任,甚至刑事责任。

警方提示:出租个人账号用于诈骗是违法行为,要负法律责任。用户要加强防范意识,妥善保管好个人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信息,避免被犯罪分子用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一旦发现自己微信号、支付宝账号、QQ号等信息涉嫌实施违法犯罪行为,要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举报。(全媒体记者 景泊  通讯员 倪昕  陆明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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