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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业人员看这里,我市实施阶段性失业补助金政策

2020-07-27 17:59

今日镇江讯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近日,镇江市人社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出台《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开始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具体如下:

一、申领条件

1.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我市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发放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750元/人·月;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450元/人·月。

三、申领方式

失业补助金同时开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凡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申领,逾期不再办理。审核通过的,失业补助金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

1. 线上申领

(1)登录“镇江智慧人社”APP或者镇江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s://5a.hrss.zhenjiang.gov.cn/),选择“个人办事”--“劳动就业”--“失业补助金”,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完成失业补助金申领。

(2)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点击“失业待遇申领”,选择“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点击申请后即可完成失业补助金申领。

2. 现场申领

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最后一次失业前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领。

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地区:市直

地址:运河路100号人社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886859

地区:京口区

地址:京口路18号京口区人社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980317

地区:润州区

地址:御桥巷1号润州区人社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1988392

地区:丹徒区

地址:龙山路111号丹徒区人力资源市场

咨询电话:80896087

四、注意事项

1.发放方式。失业补助金从申领月份的次月起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且每人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停发条件。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停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3.其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不办理异地转迁申领,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不得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参保人员失业后优先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如果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可按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朱辉艳  夏健航)

编辑:陆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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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近日,镇江市人社部门联合财政部门出台《关于扩大失业保险保障范围的通知》,开始阶段性实施失业补助金政策,具体如下:

一、申领条件

1.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在我市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

2.2020年3月至12月期间,我市新增的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

二、发放标准

1.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的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为750元/人·月;

2.不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的参保失业人员,失业补助金标准450元/人·月。

三、申领方式

失业补助金同时开通线上线下申领渠道,凡符合领取失业补助金条件的失业人员,须在2020年12月31日前,通过以下方式申领,逾期不再办理。审核通过的,失业补助金直接发放至本人社会保障卡。

1. 线上申领

(1)登录“镇江智慧人社”APP或者镇江智慧人社网上办事大厅(https://5a.hrss.zhenjiang.gov.cn/),选择“个人办事”--“劳动就业”--“失业补助金”,填写相关信息后提交,完成失业补助金申领。

(2)登录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http://si.12333.gov.cn),点击“失业待遇申领”,选择“失业补助金网上申领”,点击申请后即可完成失业补助金申领。

2. 现场申领

携带本人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到最后一次失业前参保地的失业保险经办机构服务窗口申领。

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及联系方式

地区:市直

地址:运河路100号人社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886859

地区:京口区

地址:京口路18号京口区人社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9980317

地区:润州区

地址:御桥巷1号润州区人社服务大厅

咨询电话:81988392

地区:丹徒区

地址:龙山路111号丹徒区人力资源市场

咨询电话:80896087

四、注意事项

1.发放方式。失业补助金从申领月份的次月起按月发放,领取期限最长为6个月,且每人只能申领享受一次。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不享受失业保险金、代缴基本医疗保险费、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2.停发条件。领取失业补助金人员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停发:领取失业补助金期满的;被用人单位招用并办理就业登记的;死亡、应征服兵役、移居境外的;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3.其他。失业人员领取失业补助金期间,不核减参保缴费年限,不办理异地转迁申领,不得跨统筹地区重复享受,不得办理失业保险关系转移业务。参保人员失业后优先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如果不符合失业保险金申领条件,可按规定申领失业补助金。(朱辉艳  夏健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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