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高高兴兴买房子,还遇到热心帮忙的销售员。没承想,这位销售员竟拿客人转给他的部分购房款款项去赌博,购房者拿不到合同、发票、办不了贷款。销售公司称,他们已经自查,会配合公安机关调查,之前他们已尽到提示义务,购房者有一定责任。律师认为,销售员的行为对公司来说产生法律效力,10万元被侵占或者挪作他用,与消费者无关。
购房者
房款被销售拿去赌博
高先生告诉记者,今年2月21日,他在金山铭著售楼处看中了一套房子,以160万元成交,接待他的是销售员肖先生。由于当时还在疫情期间,肖先生告知高先生财务未上班,让对方将3万元定金传给他个人,自己再转给公司账户。
2月26日,高先生接到了肖先生电话,称房款可以便宜5万元,但其中自己要拿2.5万元。高先生觉得反正总价便宜了,便同意,当天双方签订了一式四份合同。合同约定房价155万元,首付95万元,4月5日前要把首付款结清,到了3月29日,肖先生联系高先生,称公司催款,希望高先生先转10万元给他,让他向公司汇报,高先生犹豫了,“10万元不是小数,我说怎么能给你个人,他说你放心,定金也是交给我的,我也如实交给公司财务了,我是公司正式员工,银行转账名字也是我的。”
考虑到肖先生帮自己优惠过,之前定金也是打给肖先生的,高先生便将10万元转给了他个人账户,但是直到4月1日,高先生都没有收到10万元的票据,他便到美裕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询问,得知钱并没有汇入公司账户。当晚,肖先生告诉他钱用于网络赌博全输了,高先生后来了解到,和他一样遭遇的消费者还有三家,售楼处的销售总监曾出面协调,让肖先生先还高先生5万元,但肖先生一直没还,4月5日肖先生投案自首。到了5月6日,高先生将剩余79万元交给了售楼处,却被告知因10万元一直没到账,所以不能认定首付款已付清。
高先生承认,签合同的时候他没有注意到,有一项写的是业主不能与销售员有金钱方面的交易,但他认为之前公司财务收了肖先生3万元定金,他据此认为公司是认可这个付款方式的。此外,开发商认为他未付清首付,所以一直不肯给他完整版的购买合同。他以孩子上学为名要来了一份仅有5张纸的合同,而且他只有收据,没有正规发票,无法办理贷款。而销售方说以后要追究高先生的违约责任,这让高先生夫妇无法接受。
销售方
已经尽到提示义务
上周五记者与高先生夫妇一起来到售楼处,销售总监王先生做了接待。他说,肖先生给高先生造成了损失,公安机关正在调查,公司会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应责任,公司内部也在自查。王先生说,销售案场、沙盘旁、合同里都提示了工作人员不允许私下收取客户款项,所以高先生自己也有一定责任。
王先生说,他会立即向公司申请高先生的完整合同,但是10万元公司无法开发票,也不能帮忙办贷款。他表示,他没说过追究高先生违约责任的话,高先生的情况是否构成违约,他们会上报公司董事会,并不是一定会追究违约金,具体还要看案件处理情况。
律师:
10万没到账与消费者无关
法律界人士对此有何看法?记者咨询了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景,他分析,第一笔3万元定金是通过消费者到销售员到公司账户,说明公司在法律上面认同这个行为,对公司而言属于表见代理,对消费者而言,之前的3万元和之后的10万元付款方式相同或相近,自然会认为这样的付款方式是合理的,也是对公司的支付,换句话说,销售员的行为对公司来说就产生法律效力。
双方目前对10万元有争议,对85万元和合同无争议,那么这10万元并不影响开发公司将85万元的发票和房屋合同给消费者,10万元是否涉及刑事案件,和此并无关联。双方已经签订了合同,那么开发公司理应在最短的时间内给消费者合同,开发公司这么长时间与消费者合同没有法律依据。如果消费者因为没拿到合同和发票造成了损失,比如办不了贷款等,开发公司应该承担责任。“有4家涉及此事,说明开发公司的管理漏洞不是个案,要从财务上面找原因,消费者已经支付了95万元,至于其中10万元被侵占或者挪作他用,这与消费者无关。”
截至记者发稿前,销售方拒绝了高先生提供购房合同和办理贷款的要求,高先生说,他会继续与销售方进行沟通,如果协商无果,将走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图/文 全媒体记者 张驰川)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