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生产力,改善生态环境就是发展生产力。
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是党中央作出的重大决策,是关系国家发展全局的重大战略。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必须从中华民族长远利益考虑,把修复长江生态环境摆在压倒性位置,共抓大保护、不搞大开发。
在长江大保护中,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如何发挥在长江生态环境法治建设中的重要作用,为长江经济带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记者从江苏省人民检察院6月3日举行的全省检察机关强化长江流域环境资源保护工作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
去年1月至今年5月,全省检察机关共依法批准逮捕长江流域破坏环境资源犯罪案件417件750人,提起公诉1667件4161人;
立案环境资源类公益诉讼案件2424件,向行政机关发出诉前检察建议1654件,提起公益诉讼203件;
推进复垦耕地林地4059.2亩,督促治理恢复被污染水源地247.7亩,依法追索环境损害赔偿修复金5亿余元。
“积极主动履行检察职能,依法办理长江流域各类环境资源案件,为助力服务保障打赢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长江经济带发展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省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汪莉介绍。
除了坚决打击非法采砂和破坏长江岸线行为,污染水体的环境犯罪和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也是检察机关打击的重点。去年以来,全省检察机关共起诉涉及水污染犯罪199件616人,起诉非法捕捞水产品案件488件1053人。
形成长江保护合力,需要检察机关加强与自然资源、生态环境、水利等行政机关的协作。
尚桥冲河道位于扬州市邗江区,地处蜀岗丘陵地区,属于排涝河道,无活水来源,过去水体重度黑臭,河流污染严重。作为最高检、省检察院和省生态环境厅挂牌督办的案件,办理尚桥冲河道水体污染行政公益诉讼案过程中,省、市、区三级检察院联动。
邗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倪华介绍,经过调查核实,该院向有关部门和单位发出行政公益诉讼诉前检察建议,并帮助明确整改重点和协调解决实际困难,同时推动三方建立共管共治长效机制。目前河道整治工作已完成,“脏乱黑臭”变成“水清岸绿”。
为更好地发挥检察机关在长江大保护中的职责,江苏检察机关充分发挥刑事、民事、行政检察职能。江苏省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周合星介绍,省检察院专门下发《江苏省检察院关于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保护一体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全省检察机关形成生态环境保护的资源共享、责任共担、保护共行的刑事、民事、行政一体化协作机制。
某环境服务公司等单位和个人污染环境案是南通地区近年来犯罪情节恶劣、涉案人员众多、倾倒数量巨大的向长江非法倾倒危险废物污染环境案。如皋市人民检察院员额检察官李拥军告诉记者,该院对这起环境资源案件探索“三诉合一”模式,在追究被告单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对民事赔偿责任和相关行政机关的履职情况同步开展监督。
检察机关引导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依法追加起诉3家上游公司,推动环保部门与相关被告单位展开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磋商,督促5家涉案单位缴纳生态环境损害赔偿金人民币900余万元。
“共抓大保护”离不开区域协作,需要协调发展、合力攻坚。
依托建立长江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协作平台的框架意见,省检察院制定下发《江苏省人民检察院关于建立长江经济带生态环境资源保护检察一体协作机制的意见》,推动沿江八市在线索移送、案件协查、人才交流、课题研讨方面深入融合。
在省内区域协作上,泰州、扬州、南通、盐城、淮安等五市检察机关就里下河流域生态综合治理进行研讨,五市检察机关签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司法协作框架协议》。
在跨省协作上,江苏还与上海、浙江、安徽检察机关开展长三角区域联合调研,定期召开环太湖流域检察环境保护论坛,共同研讨长江流域环境保护工作。
今年1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和浙江省嘉兴市秀洲区人民检察院共同签署《关于建立京杭大运河检察公益诉讼协作机制的意见》,并开展今年首次大运河联合巡查活动。
5月25日,苏沪五地检察机关进行一场“云”签约。启东、海门、太仓、崇明、宝山五地检察机关远程连线签约《关于建立长江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检察协作联盟的意见》,共同提升长江口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水平,构建区域性生态安全屏障。
为推动公众参与,江苏检察机关还依托新闻媒体、微信微博、门户网站等平台,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典型案例、印发宣传册,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行政机关工作人员观摩公益诉讼庭审等形式,提升全社会法治观念和公益保护意识。开通12309公益诉讼举报电话,搭建“公益眼”“随手拍”等移动实时在线举报平台,营造共同维护公益的社会氛围。
来源:交汇点
编辑: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