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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行政决策作出要过几道关?权威解读江苏新规

2020-06-03 09:47 交汇点  

近日,《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文件以省政府规章形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将行政权力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五类决策划入“重大”范围

《办法》共十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公布、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其中,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江苏从2015年起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各地相继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一些地方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公众参与决策渠道不畅,违法决策、任性决策等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和制约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行政机关能否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体现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关系到能否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江苏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其目的是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引导和实施政府行为,这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为: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大”二字如何界定?江苏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能不尽相同,其决策的类型、影响面和侧重点往往也有很大差别,“重大”需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予以具体量化。《办法》规定,决策机关可以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法定程序构筑决策“防火墙”

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也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办法》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这五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条件,并对上述程序分别作为专章予以规定。

“这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程序制度。”江苏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设立这些程序制度,就是要以刚性的法治化程序建立一道拒绝违法决策的防火墙,每一个环节都容不得半点马虎,每一步都要合法合规。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检验,决策单位可以适时调整决策行为,防止出现决策偏差。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与行政效率的关系如何权衡?江苏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认为,程序、效率并不矛盾,二者是辩证统一的。违法决策、低水平决策,可能速度很快,但存在人们对决策应当履行的程序不了解等问题,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效率。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考量,通过规范程序,有助于提高决策质量、降低决策风险,保证决策在执行阶段更加顺畅,执行更加有力。

《办法》的制定不仅是落实回应上位法的要求,同时也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细化决策程序具体内容的需要。《办法》增加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可操作性。比如,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评估资格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避免决策机构自说自话、评估流于形式。合法性审查时,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针对“新官不理旧账”“朝令夕改”等问题,文件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公众全程参与 保障公开透明

《办法》明确了10种听取意见公众参与的方法,公众可参与贯穿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同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具体程序要求上,《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并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渠道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的,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就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主要观点和理由。

江苏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让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能够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这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江苏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决策后评估中,把公众提出较多意见的作为启动开展后评估的情况之一,就是要防止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鼓励决策承办单位探索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对提意见人进行适当反馈、充分沟通协商,既是对意见本身的尊重,也有助于保障相关人士提意见的权利和积极性。

来源:交汇点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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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苏省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实施办法》经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将于8月1日起施行。文件以省政府规章形式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将行政权力约束在法治的轨道上运行。

五类决策划入“重大”范围

《办法》共十章五十六条,包括总则、决策启动、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策公布、执行和调整、法律责任、附则。其中,文件对重大行政决策事项范围、重大行政决策的作出和调整程序、重大行政决策责任追究等方面作了具体规定。

江苏从2015年起推行重大行政决策规范化管理试点工作,各地相继出台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科学民主依法决策水平在一定程度上得到提升。但实践中,一些地方行政决策尊重客观规律不够,公众参与决策渠道不畅,违法决策、任性决策等时有发生,一定程度上损害了政府公信力,影响和制约着改革的深入推进和经济社会的高质量发展。

“行政机关能否做到科学民主依法决策,体现着依法行政的水平,关系到能否正确履行政府职能。”江苏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重大行政决策往往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其目的是要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引导和实施政府行为,这对深入推进依法行政、加强政府自身建设具有重大意义。

《办法》明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的范围为:制定有关公共服务、市场监管、社会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制定经济和社会发展等方面的重要规划;制定开发利用、保护重要自然资源和文化资源的重大公共政策和措施;决定在本行政区域实施的重大公共建设项目;决定对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涉及重大公共利益或者社会公众切身利益的其他重大事项。

“重大行政决策”中的“重大”二字如何界定?江苏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解释说,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的职能不尽相同,其决策的类型、影响面和侧重点往往也有很大差别,“重大”需要各级政府、各个部门结合自身实际情况予以具体量化。《办法》规定,决策机关可以结合职责权限和本地实际,确定决策事项目录、标准,经同级党委同意后向社会公布,并根据实际情况调整。

法定程序构筑决策“防火墙”

行政决策是行政权力运行的起点,也是规范行政权力的重点。《办法》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作为重点,逐一明确、细化这五大法定程序的具体要求和适用条件,并对上述程序分别作为专章予以规定。

“这是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中非常重要的程序制度。”江苏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设立这些程序制度,就是要以刚性的法治化程序建立一道拒绝违法决策的防火墙,每一个环节都容不得半点马虎,每一步都要合法合规。重大行政决策经过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等法定程序检验,决策单位可以适时调整决策行为,防止出现决策偏差。

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与行政效率的关系如何权衡?江苏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认为,程序、效率并不矛盾,二者是辩证统一的。违法决策、低水平决策,可能速度很快,但存在人们对决策应当履行的程序不了解等问题,严重损害政府的公信力,这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效率。从长远和整体的角度考量,通过规范程序,有助于提高决策质量、降低决策风险,保证决策在执行阶段更加顺畅,执行更加有力。

《办法》的制定不仅是落实回应上位法的要求,同时也是根据我省实际情况,细化决策程序具体内容的需要。《办法》增加了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制度的可操作性。比如,决策承办单位可以委托有关专业机构、社会组织等有评估资格且无利害关系的第三方开展风险评估,避免决策机构自说自话、评估流于形式。合法性审查时,组织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提出法律意见,明确政府法律顾问、公职律师与决策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主动回避。

针对“新官不理旧账”“朝令夕改”等问题,文件规定,依法作出的重大行政决策,未经法定程序不得随意变更或者停止执行;需要作出重大调整的,应当依法履行相关法定程序。办法还进一步明确了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决策机关违反本办法规定造成决策严重失误,或者依法应当及时作出决策而久拖不决,造成重大损失、恶劣影响的,应当倒查责任,实行终身责任追究,对决策机关行政首长、负有责任的其他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责任。

公众全程参与 保障公开透明

《办法》明确了10种听取意见公众参与的方法,公众可参与贯穿重大行政决策的全过程。同时规定决策承办单位根据决策事项的性质类别、复杂程度、影响范围、社会关注度、实施条件等因素,可以采用一种或者多种方式听取各方面意见。

在听取公众意见的具体程序要求上,《办法》作出具体规定:公开征求意见的期限一般不少于30日,并通过便于公众知晓的媒体和渠道公布决策草案及其说明等材料。对社会公众普遍关心或者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问题,决策承办单位可以通过专家访谈、媒体专访、召开新闻发布会等方式进行解释说明。决策承办单位组织召开座谈会的,可以邀请利益相关方、公众代表就重点问题进行专题讨论。决策承办单位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如实记录各发言人主要观点和理由。

江苏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说,引导广大群众广泛有序参与政府决策,让重大行政决策过程成为集思广益、凝聚共识的过程,能够有效增强重大行政决策的可行性、稳定性,这对优化我省营商环境,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维护社会稳定具有重要的积极作用。

江苏省司法厅相关负责人表示,在决策后评估中,把公众提出较多意见的作为启动开展后评估的情况之一,就是要防止行政机关既当运动员,又当裁判员。同时,鼓励决策承办单位探索建立意见反馈机制,对提意见人进行适当反馈、充分沟通协商,既是对意见本身的尊重,也有助于保障相关人士提意见的权利和积极性。

来源:交汇点

编辑:何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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