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人这样说,从“出生”到“去世”,民法典为每一个自然人提供“全时权利保护”。生老病死、人格权益、婚姻家庭,方方面面的民事权利都需要法律保障。
民法典草案人格权编聚焦人格权的享有和保护,关系到每个人的人格尊严;婚姻家庭编和继承编聚焦家庭,规范夫妻、家庭关系和自然人死亡后的财富传承。以人民为中心的立法思想和鲜明的互联网时代印记,都清晰地体现在其中。
大数据时代必须注重保护个人隐私
人格权是民事主体对其特定的人格利益享有的权利,是民事主体最基本的权利。保护人格权、维护人格尊严,是我国法治建设的重要任务。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近年来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呼声和期待较多。为了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全会关于“保护人民人身权、财产权、人格权”的精神,落实宪法关于“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的要求,综合考虑各方面意见,总结我国现有人格权法律规范的实践经验,在民法典中增加人格权编是较为妥当、可取的。
在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王利明看来,我国民法典反映了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大数据时代的要求,集中表现在民法典的人格权编,在这一编里面很多的条款都反映了21世纪互联网高科技时代的特色。
比如,针对利用信息技术手段“深度伪造”他人的肖像、声音,侵害他人人格权益,甚至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等问题,人格权编草案规定,禁止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他人的肖像权。并明确对自然人声音的保护,参照适用肖像权保护的有关规定。
科技发展对人格尊严的挑战远不止于此。偷拍偷录偷窥、人肉搜索、贩卖个人信息……我们每个人的隐私、个人信息都受到不同程度的威胁。王利明认为,21世纪,法律遇到的最严峻的挑战就是怎么强化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人格权编草案里特别强调了对个人隐私、个人信息的保护,比如,住宾馆被偷拍放到网站上,就严重地侵害了个人隐私权,是对个人生活安宁的严重威胁和侵害。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人格权编在对传统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进行保护的同时,对信息社会日益凸显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问题进行了规定,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同时为了适应未来社会发展需求,在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方面也为未来立法留下了空间。”
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立新认为:“在信息时代背景下,加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首先要确定完善的人格权体系。人格权编形成了完整的权利体系。在这些权利的具体内容中体现出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结婚时有重大疾病不可隐瞒
家和万事兴。婚姻家庭制度是规范夫妻关系和家庭关系的基本准则。我国婚姻家庭立法迄今已走过整整70年,从强调形式平等到关注实质平等,再到关照弱势群体利益,婚姻家庭立法体现了社会的发展,引导了婚恋家庭观念的进步。婚姻家庭编草案以现行婚姻法、收养法为基础,在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等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结合社会发展需要,修改完善了部分规定,并增加了新的规定。
现行婚姻法将“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作为禁止结婚的情形,不能完全适应现代人观念。对此,婚姻家庭编草案作出了修改,规定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办理结婚登记之前告知对方。这保障了那些疾病患者的结婚权利,体现了对当事人婚姻自主权的尊重。
那遇到隐瞒重大疾病的怎么办?婚姻家庭编草案增加相应规定,一方隐瞒重大疾病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而且无过错方可以向隐匿病情的一方请求损害赔偿。据中国婚姻家庭研究会会长、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夏吟兰介绍:“患病的一方明知自己有病而故意隐瞒,欺骗了对方,违反了民法的诚信原则,应当承担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
与结婚制度对应的,还有对于离婚制度的完善。实践中,轻率离婚的现象增多,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为此,草案规定了提交离婚登记申请后三十日的离婚冷静期,在此期间,任何一方可以向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申请。有人认为这是对离婚自由的限制,杨立新则持不同观点:“因为登记离婚程序比较简单,就需要大家更加谨慎、更加认真冷静地去思考问题,就这样给了一个三十天时间,冷静考虑完了之后还是要离婚再离,这就防止了草率离婚、冲动离婚。”
对于一些人提出的一方在“冷静期”加剧施暴、虐待的顾虑,夏吟兰认为:“对于一方存在家暴、虐待、遗弃等情形的,可以通过诉讼程序离婚。协议离婚并不能真正解决家庭暴力问题,离婚后遭受家庭暴力的情形并不鲜见。公安、法院等公权力的介入与干预,才可以真正保护受害者的人身权利不受损害。”
此外,婚姻家庭编草案还在一般规定中增设了“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的规定,强化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在婚姻家庭中的引领导向作用;针对“亲子关系诉讼”“收养原则”“收养条件”等内容作出了重要调整,彰显了保护未成年人的理念和担当。在夏吟兰看来,“婚姻家庭编草案在立法价值上特别注重体现具有中国特色的婚姻家庭文化和理念,重视婚姻家庭关系的人伦本质与人文关怀,维护婚姻家庭的伦理属性及团体价值,坚持将尊老爱幼,以及维护婚姻家庭关系的平等、互爱、和睦、诚信作为婚姻家庭立法的宗旨。同时,在具体规定中进一步强化对未成年人、老年人等弱者利益的保护,实现法律的实质正义。”
被继承人的侄、甥也能代位继承
随着经济社会的高速发展,公民的私有财产不断增加,社会家庭结构、继承观念等方面也发生了新变化。制定于1985年的继承法中规定的继承制度带有明显的时代特征,与当今市场经济飞速发展的国情不相匹配。对此,继承编草案对我国的继承制度做了进一步完善。
举个简单的例子,一对夫妻崇尚“丁克”生活,到晚年亲人相继离去,外甥小刚作为他们唯一的亲人,照顾他们的生活。如果这对夫妻未立遗嘱,不幸离世,按照现行继承法,小刚不在法定代位继承范围里,不能继承他们的遗产,遗产要被认定为无主财产。
“原来的法定继承人范围规定得太窄了。规定得这么窄,就会经常出现无人继承的遗产,城里收归国有,农村收归集体所有。法定继承人范围越宽,可以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人就越多,形成无人继承遗产的可能性就越小。”杨立新说。法定继承人范围的大小,表面体现的是可以继承遗产的亲属范围,实质上是国家对公民私有财产特别是被继承人遗产的尊重。
继承编草案在现行继承法的基础上,完善代位继承制度,增加规定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也就是将被继承人的侄、甥也纳入了代位继承人的范围。这样一来,上例中的小刚就可以享有继承这对夫妻遗产的权利。
为确保遗产得到妥善管理、顺利分割,更好地维护继承人、债权人利益,继承编草案还增加规定了遗产管理人制度,明确了遗产管理人的产生方式、职责和权利等内容。民法典立法专家之一,北京航空航天大学法学院院长龙卫球认为,增设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继承编草案一个重要的发展,弥补了我国继承实践中的一个漏洞。过去,对于遗产处理,继承人往往是“近水楼台先得月”,导致很多混乱和冲突。现在引入遗产管理人制度,由遗嘱确定的或依法产生的遗产管理人对遗产进行处理,就把遗产处理问题纳入到了合理治理的范畴,不仅保障了遗产处理的合法性、及时性和合理性,也可以大大减少现实中的继承纠纷。
同时,继承编草案还修改了遗嘱效力规则,删除了现行继承法关于公证遗嘱效力优先的规定,切实尊重遗嘱人的真实意愿;增加了打印、录像等新的遗嘱形式,进一步修改完善了遗嘱继承制度;对继承遗产的范围做了改变,只要是自然人合法取得的财产都属于遗产;增加规定对继承人的宽恕制度,对继承权法定丧失制度予以完善。这些都将有效避免被继承人自由支配遗产的权利受到限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李许坚)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编辑:阿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