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 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禁止醉酒驾驶电动自行车”,那么,如何认定“酒驾电动车” 还是“醉驾电动车”?7 月 1 日正式实施后,我市交警部门是否有计划查处“醉驾电 动车”的行为?记者就此进行了走访。
“大家对于酒后驾驶机动车的概念已经非常明确, 当血液内酒精含量大于等于20mg/100ml, 小于 80mg/ 100ml时,即为酒后驾驶机动车,当血液内酒精含量大于等于 80mg/100ml 时,即为醉酒驾驶机动车。”22 日,市交警支队政治处副主任纪军接受采访时介绍。纪军指出, 这一标准同样适用于酒后或 醉酒驾驶非机动车。
“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二条第(三)项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江苏省道路交通实施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应 处以五十元罚款。”
对于电动车“新政”实施后,我市交警部门是否有计划查处“醉驾电动车”行为,纪军表示,对于非机动车的管理,一直是我市交警部门常态化工作,“闯红灯、逆向行驶、不按规定车道行驶等等,我市交警部门一直紧抓不懈。
同时,对于醉酒后驾驶非机动车,交警部门将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处罚。并且, 将结合夜间集中整治工作, 在开展酒驾查处时,延伸、扩 大查处范围,对包括电动车在内的非机动车醉酒驾驶行为也一并予以查处。” (全媒体记者 景 泊)
编辑:陆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