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月15日,《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资源税具体适用税率等有关事项的决定》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将于9月1日与《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同步施行。
资源税是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开发应税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税种,对促进我省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发挥了积极作用。
《决定》充分体现国家《资源税法》基本思路,同时综合考虑我省资源禀赋特点、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导向、企业实际承受能力等,确定了我省应税资源的具体适用税率、计征方式和减征免征具体办法等三项。主要有以下特点:一是税目全覆盖,将我省已发现的126个资源全部纳入征税范围。二是在120个需由我省确定税率的税目中,已开征资源税的23个税目税率总体平移,个别税率适当调整;新设的97个税目税率原则上按照原矿税率取法定税率幅度中值,选矿税率按照平均选矿回收率折算拟定。三是从价计征为主,仅地热、矿泉水实行从量计征。四是资源税减免具体办法鼓励企业资源综合利用,并兼顾征管便利。
来源:交汇点
编辑: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