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已由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于2020年5月15日通过
这些重点一定要记住▽▽▽
电动车载人年龄的限制放宽到16周岁
条例明确,在道路上驾驶电动自行车应当年满16周岁。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名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搭载6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安全座椅。16周岁以上未年成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骑车的、坐车的都必须戴头盔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按照规定佩戴安全头盔,具体实施时间和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未按规定佩戴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警告或者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快递外卖等企业应当为电动自行车驾驶人配备安全头盔。生产、销售的安全头盔,应当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的安全和要求。
不符合新国标车辆的过渡期
不会全省“一刀切”
本条例实施前,按照省,设区的市有关规定申领临时信息牌的两轮电动车,在设区的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过渡期内可以上道路行驶,过渡期满后不得上道路行驶,否则将处200元罚款。另外,电动自行车使用满十年,不得上道路行驶。
规范停放充电
禁止电动自行车在居民住宅楼的楼梯间、楼道等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及两侧影响通行的区域停放。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为电动自行车充电。否则,物业服务企业和居民有权予以劝阻、制止;对不听劝阻、制止的,可以向负有消防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
鼓励和支持在电动自行车集中停放场所设置充电设施,居民小区应当根据需要设置电动自行车集中充电设施。
来源:中国江苏网、江苏广电融媒中心
编辑: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