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教育厅、省民政厅5月9日印发《江苏省外籍人员子女学校管理暂行办法》,自7月1日起实施。
根据《办法》,在中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外国机构、外资企业、国际组织驻华机构等主体,可申请举办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学校可实施学前教育和普通中小学教育,采用外国教育教学模式。
省教育厅负责全省学校的统筹协调、政策指导和审批年检工作;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学校的规划、审核和日常监督管理等工作。省民政厅作为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负责学校法人的成立、变更、注销登记、章程核准及有关监督检查工作。
申请筹设学校,应提交下列材料:(一)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二)申办报告,内容应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三)办学可行性论证报告,主要内容应包括当地外籍生源调查情况等办学可行性研究分析;(四)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五)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来源、数额、产权、用途和管理方法,并提供有效凭证。
《办法》明确,学校主要招生对象为在我省合法居留的外籍人员的随行子女(外籍)。学校不得招收境内中国公民的子女入学或培训。经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学校可适当招收在省内合法居留的港澳台居民的子女、在境外合法定居的中国公民的子女以及引进的海外高层次人才的子女。
来源:交汇点
编辑: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