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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来了,下月起正式施行

2020-04-21 06:32 今日镇江  

今日镇江讯 记者昨日从镇江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通气会上获悉,国务院第724号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我市正在抓紧推进落实治欠保支的各项工作。

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罗成介绍说,《条例》的实施,将开启依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解决过去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治理的局限。

劳动监察部门在实践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具体表现为,施工单位普遍采用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一些单位以为农民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罗成说,针对这些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按照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较多,成为当前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点。为此,《条例》就工程建设领域治欠保支规定了特别措施。据了解,针对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条例》提出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坚决遏制住欠薪源头。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相互交织,《条例》规定实行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针对劳动用工不规范,《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实行实名制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确保处于利益链条末端的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条例》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方便农民工依法维权。

根据《条例》,实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切实解决查处欠薪案件缺手段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实现根本治理,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罗成表示,《条例》本着有责不担必追责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据了解,目前全市在建工程项目272个,涉及农民工近10万人。近年来,我市加大整治力度,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总体平稳可控。2019年,我市共为1173名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1665.1万元。 (全媒体记者 沈春来 郑仁轩)

编辑: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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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记者昨日从镇江市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的通气会上获悉,国务院第724号令《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5月1日正式施行,我市正在抓紧推进落实治欠保支的各项工作。

市劳动监察支队支队长罗成介绍说,《条例》的实施,将开启依据行政法规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新阶段,解决过去主要依据规范性文件、地方性法规、规章进行治理的局限。

劳动监察部门在实践中发现,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一个重要原因,就是农民工工资支付不规范。具体表现为,施工单位普遍采用平时只发基本生活费、待项目结束或年终结算时再向农民工支付大部分工资;用人单位向农民工支付工资既不编制工资台账,也不提供工资清单;一些单位以为农民工保管工资为由变相扣押农民工工资等。罗成说,针对这些情况,《条例》明确规定,农民工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通过银行转账或者现金支付给农民工本人,并按照书面约定或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规定的周期和日期足额支付。用人单位应当编制书面工资支付台账,提供农民工本人的工资清单。用人单位或者其他人员不得以任何理由扣押或者变相扣押用于支付工资的农民工本人社会保障卡或者银行卡。

工程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较多,成为当前治理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重点。为此,《条例》就工程建设领域治欠保支规定了特别措施。据了解,针对建设项目资金不到位,《条例》提出没有满足施工所需要的资金安排的,项目不得开工建设或者颁发施工许可证;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建设单位应当向施工单位提供工程款支付担保;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依法存储工资保证金或者提供金融机构保函,坚决遏制住欠薪源头。

针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和拖欠工程款相互交织,《条例》规定实行工程款和人工费用分账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按规定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针对劳动用工不规范,《条例》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实行实名制登记;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工程项目部配备劳资专管员,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实施监督管理;施工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应当建立用工管理台账;推行分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委托施工总承包单位代发制度,确保处于利益链条末端的农民工工资及时足额发放。

《条例》还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方便农民工依法维权。

根据《条例》,实行用人单位守法诚信等级评价制度,建立拖欠农民工工资“黑名单”,将用人单位及相关责任人员列入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依法依规予以限制,切实解决查处欠薪案件缺手段问题。

“拖欠农民工工资未能实现根本治理,还有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违法成本过低。”罗成表示,《条例》本着有责不担必追责的原则,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据了解,目前全市在建工程项目272个,涉及农民工近10万人。近年来,我市加大整治力度,根治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总体平稳可控。2019年,我市共为1173名劳动者追回拖欠工资1665.1万元。 (全媒体记者 沈春来 郑仁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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