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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厉程度空前的决定如何落地?江苏将这样管“野味”产业

2020-03-12 21:31

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反映极为强烈。在江苏,非法捕猎亦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曹伟供图

3月1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讨论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作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与会者普遍感到,当前亟需以更严格的管理、更严厉的打击和更细化的举措,“全面”“从严”确保决定在江苏落地落实。

种群稳中有升,非法猎捕仍屡禁不绝

据不完全统计,江苏共有陆生野生动物604种,约占全国总数的23%,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13种、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50种。综合来看,江苏野生动物资源总体较为丰富,特别是近年来,通过系统实施濒危物种拯救工程,包括江苏麋鹿、丹顶鹤等在内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总体稳中有升,但受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影响和经营野生动物暴利的诱惑,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仍屡禁不绝。

3月3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崔某通过网络学习非法猎鸟方法,在2019年9月至11月间,多次前往沭阳县高墟镇某村田地内对灰头鹀进行猎捕。在庭审中,崔某称其毒杀的鸟准备供自己食用以及年底赠送亲朋好友。经鉴定,崔某捕杀的鸟中包括3351只灰头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受法庭邀请出庭该案的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授侯森林看来,被告人崔某采用投毒方式猎捕鸟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食用野生动物又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部分野生鸟类迁徙路线较长,在迁徙过程中存在携带传染病源的风险。有的野生动物为躲避其他动物及人类的伤害,会选择在恶劣的环境中生存。在多个环节中易携带传播更多的细菌、寄生虫等有害物质。”侯森林说。此外,采用投毒方式捕猎,不仅药物也会通过食物链层层传递对其他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产生伤害,也会导致土壤和水源污染。

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今年以来,江苏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立案侦办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110起,抓获嫌疑人179人,收缴野生动物8000多只,数据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增长。

“‘野味’产业仍具有一定市场,野生动物猎取、转移、销售等环节更趋隐蔽。”出席座谈会的省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仍应清醒看到存在的问题,在工作中把《决定》要求落细落实落到位,进一步加强监管、从严执法。

“全面”“从严”双管齐下,法律武器更为有力

“《决定》的立法指向明确,‘全面’与‘从严’双管齐下,体现了更严格的管理和更严厉的打击,为从严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看来,《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禁止与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的违法行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规定,为依法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了法律遵循。

记者注意到,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而不少对公共卫生安全具有较大风险的陆生野生动物,如蝙蝠、鼠类类等传播疫病的高风险物种,并没有纳入该法管理范围。

基于此,《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决定》将禁食范围扩展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的“笼子”。“《决定》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更加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

《决定》进一步明确,执法和处罚一并从严。

《决定》指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此外《决定》还指出,“一府两院”要加大执法司法力度,有关部门要落实执法管理责任,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经济利益刺激下,一些不法分子违规猎捕野生动物,大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成本较低,难以起到震慑效果。”在出席座谈会的省政府有关负责人看来,此次《决定》的出台“严厉程度空前”。他表示,江苏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突出执法重点、体现从严要求,强化协同作战,建立完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动执法的监管机制,切实形成打击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高压态势。

“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我们将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口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省林业局局长沈建辉表示,省林业局将严格规范审批,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从业机构,依法清理许可证件和文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假借合法渠道从事非法交易活动和食用行为。

政策措施亟待修订完善,“过渡期”仍需加强管理

“多部门执法监管中,职责如何具体划分?”“市场外、道路边等从事野生动物临时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如何进一步明确?”交流发言中,与会人员提出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望在《决定》贯彻实施的过程中逐步解决。

3月5日,江苏召开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规范交易专题会议,要求建立严禁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联席会议制度。“我们已联合省林业局起草相关文件,提出了宣传、公安、农业农村、海关等13个部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明确工作规则,细化职责分工,统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局长朱勤虎表示,该文件目前正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将印发实施。

在我国,家养畜禽纳入《畜牧法》管理,野生动物受《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驯化历史久远的家养畜禽如猪、马、牛等与野生类型区分明显,而驯化时间相对较短的特种畜禽如水貂、银狐、雉鸡等与野生类型较难区分。在省畜牧总站站长朱满兴和南京林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学教授鲁长虎看来,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野生”与“家养”界定不清、区分不明的现象。对此,他们建议贯彻实施时要科学合理界定,进一步明确“禁食野生动物”分类范围,制定公布相关目录具体到品种名称,同时每5年进行调整更新。

“现行法规对未纳入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交易缺少执法依据;现行目录清单尚不够完整,是否禁食还不够清晰。”缺乏进一步的规范,不仅给一线执法带来困难,也给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困惑。通过调研,朱勤虎建议,在省级层面尽快修订完善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和监管方面的条例,为基层监管执法提供依据。同时,对今后列入名录的动物,细化具体监管要求。

“我省各级人大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以及后续立法,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等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加强专题研究和论证评估。”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年内将开展修订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适时启动立法程序,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法治体系的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来源:交汇点

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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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冠肺炎疫情发生以来,社会各界对滥食野生动物及其对公共卫生安全构成的重大隐患反映极为强烈。在江苏,非法捕猎亦在一定范围内存在。

曹伟供图

3月11日,江苏省人大常委会召开座谈会,讨论如何进一步贯彻实施全国人大常委会近期作出《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全面禁止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安全的决定》。

与会者普遍感到,当前亟需以更严格的管理、更严厉的打击和更细化的举措,“全面”“从严”确保决定在江苏落地落实。

种群稳中有升,非法猎捕仍屡禁不绝

据不完全统计,江苏共有陆生野生动物604种,约占全国总数的23%,其中国家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113种、省重点保护陆生野生动物250种。综合来看,江苏野生动物资源总体较为丰富,特别是近年来,通过系统实施濒危物种拯救工程,包括江苏麋鹿、丹顶鹤等在内的濒危野生动植物种群总体稳中有升,但受滥食野生动物陋习影响和经营野生动物暴利的诱惑,非法猎捕、交易野生动物的行为仍屡禁不绝。

3月3日,宿迁市宿城区人民法院骆马湖流域环境资源法庭就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由沭阳县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非法狩猎案。被告人崔某通过网络学习非法猎鸟方法,在2019年9月至11月间,多次前往沭阳县高墟镇某村田地内对灰头鹀进行猎捕。在庭审中,崔某称其毒杀的鸟准备供自己食用以及年底赠送亲朋好友。经鉴定,崔某捕杀的鸟中包括3351只灰头鹀,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

在受法庭邀请出庭该案的南京森林警察学院教授侯森林看来,被告人崔某采用投毒方式猎捕鸟类,严重破坏生态环境,食用野生动物又对公共安全造成重大威胁。“部分野生鸟类迁徙路线较长,在迁徙过程中存在携带传染病源的风险。有的野生动物为躲避其他动物及人类的伤害,会选择在恶劣的环境中生存。在多个环节中易携带传播更多的细菌、寄生虫等有害物质。”侯森林说。此外,采用投毒方式捕猎,不仅药物也会通过食物链层层传递对其他野生动物种群数量产生伤害,也会导致土壤和水源污染。

记者从省公安厅获悉,今年以来,江苏公安部门开展专项打击整治行动,立案侦办涉野生动物刑事案件110起,抓获嫌疑人179人,收缴野生动物8000多只,数据较去年同期有较大增长。

“‘野味’产业仍具有一定市场,野生动物猎取、转移、销售等环节更趋隐蔽。”出席座谈会的省政府有关负责人表示,当前仍应清醒看到存在的问题,在工作中把《决定》要求落细落实落到位,进一步加强监管、从严执法。

“全面”“从严”双管齐下,法律武器更为有力

“《决定》的立法指向明确,‘全面’与‘从严’双管齐下,体现了更严格的管理和更严厉的打击,为从严执法提供了法律依据。”在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看来,《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禁止食用的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范围、禁止与食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相关的违法行为、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并对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进行了严格规定,为依法打击非法野生动物交易、革除滥食野生动物陋习提供了法律遵循。

记者注意到,现行的《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关于禁食野生动物的法律规范,仅限于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和没有合法来源、未经检疫合格的其他保护类野生动物,而不少对公共卫生安全具有较大风险的陆生野生动物,如蝙蝠、鼠类类等传播疫病的高风险物种,并没有纳入该法管理范围。

基于此,《决定》在野生动物保护法的基础上,对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范围进行了更为全面的规定。《决定》将禁食范围扩展至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以及其他陆生野生动物,包括人工繁育、人工饲养的陆生野生动物,进一步扎紧了制度的“笼子”。“《决定》扩大法律调整范围,确立全面禁止食用野生动物的制度,更加有利于从源头上防范和控制重大公共卫生安全风险。”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说。

《决定》进一步明确,执法和处罚一并从严。

《决定》指出,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现行法律规定的行为,“在现行法律规定基础上加重处罚”;对决定增加的违法行为,“参照适用现行法律有关规定处罚”。此外《决定》还指出,“一府两院”要加大执法司法力度,有关部门要落实执法管理责任,严格查处违反《决定》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在经济利益刺激下,一些不法分子违规猎捕野生动物,大多给予行政处罚,违法成本较低,难以起到震慑效果。”在出席座谈会的省政府有关负责人看来,此次《决定》的出台“严厉程度空前”。他表示,江苏将在前期工作的基础上,进一步开展打击野生动物违规交易专项执法行动,突出执法重点、体现从严要求,强化协同作战,建立完善各司其职、密切配合、联动执法的监管机制,切实形成打击交易滥食野生动物的高压态势。

“自《决定》公布之日起,我们将一律停止受理以食用为目的的猎捕、出售、购买、进口野生动物等活动的行政许可申请。”省林业局局长沈建辉表示,省林业局将严格规范审批,全面整顿野生动物人工繁育经营利用从业机构,依法清理许可证件和文书,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坚决杜绝假借合法渠道从事非法交易活动和食用行为。

政策措施亟待修订完善,“过渡期”仍需加强管理

“多部门执法监管中,职责如何具体划分?”“市场外、道路边等从事野生动物临时交易违法行为的监管职责如何进一步明确?”交流发言中,与会人员提出在日常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有望在《决定》贯彻实施的过程中逐步解决。

3月5日,江苏召开打击野生动物非法贸易和规范交易专题会议,要求建立严禁非法野生动物交易联席会议制度。“我们已联合省林业局起草相关文件,提出了宣传、公安、农业农村、海关等13个部门作为联席会议成员,明确工作规则,细化职责分工,统筹推进专项治理工作。”省市场监管局局长朱勤虎表示,该文件目前正在征求相关成员单位意见,经省政府同意后将印发实施。

在我国,家养畜禽纳入《畜牧法》管理,野生动物受《野生动物保护法》管理。驯化历史久远的家养畜禽如猪、马、牛等与野生类型区分明显,而驯化时间相对较短的特种畜禽如水貂、银狐、雉鸡等与野生类型较难区分。在省畜牧总站站长朱满兴和南京林业大学生物与环境学教授鲁长虎看来,实际管理过程中,存在“野生”与“家养”界定不清、区分不明的现象。对此,他们建议贯彻实施时要科学合理界定,进一步明确“禁食野生动物”分类范围,制定公布相关目录具体到品种名称,同时每5年进行调整更新。

“现行法规对未纳入保护范围的野生动物交易缺少执法依据;现行目录清单尚不够完整,是否禁食还不够清晰。”缺乏进一步的规范,不仅给一线执法带来困难,也给餐饮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困惑。通过调研,朱勤虎建议,在省级层面尽快修订完善涉及野生动物保护和监管方面的条例,为基层监管执法提供依据。同时,对今后列入名录的动物,细化具体监管要求。

“我省各级人大要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的《决定》以及后续立法,对现行野生动物保护、动物防疫等地方性法规进行全面梳理,加强专题研究和论证评估。”省人大常委会有关负责人表示,省人大有关委员会年内将开展修订省野生动物保护条例的立法调研,适时启动立法程序,进一步提高疫情防控法治体系的执行性和可操作性。

来源:交汇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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