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中国银保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五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通知》,对符合条件、流动性遇到暂时困难的中小微企业贷款,给予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
《通知》要求,对于2020年1月25日以来到期的困难中小微企业(含小微企业主、个体工商户)贷款本金,以及2020年1月25日至6月30日中小微企业需支付的贷款利息,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企业申请,给予企业一定期限的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安排。还本付息日期最长可延至2020年6月30日,免收罚息。
对于少数受疫情影响严重、恢复周期较长且发展前景良好的中小微企业,银行业金融机构可根据实际情况与企业协商确定另外的延期安排。其中,湖北地区各类企业(包括大型企业)都可以享受贷款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政策。与此同时,银行业金融机构应为湖北地区配备专项信贷规模,实施内部资金转移定价优惠,力争2020年普惠型小微企业综合融资成本较上年平均水平降低1个百分点以上。
“受疫情影响,不少企业复工复产延期,中小微企业开工率不足,现金流收入大幅减少,流动性压力亟须纾解,有必要进一步加大金融支持力度,出台针对性的帮扶政策。对中小微企业贷款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将有助于缓解企业财务支出和流动性压力,给予企业一段时间的缓冲期,有利于企业尽快复工复产,支持实体经济恢复发展。”银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
据介绍,在监管政策方面,对于1月25日至6月30日期间实施临时性延期还本付息的贷款,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坚持实质性风险判断,不因疫情因素下调贷款风险分类,不影响企业征信记录。企业复工复产后,经过一段时间的正常经营,如果这些企业仍不能按时正常还本付息,贷款该认定为不良的就要认定为不良。货币政策方面,中国人民银行将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中期借贷便利、常备借贷便利、再贷款、再贴现等货币政策工具,保持流动性合理充裕,维持银行负债端平稳接续。财政政策方面,各级财政部门对于国有控股和参股的银行业金融机构2020年的经营考核,应充分考虑应对疫情、服务中小微企业的特殊因素,给予合理评价。
该负责人强调,一方面,政策操作流程要遵循市场化、法治化原则,不搞行政命令,不搞一刀切;另一方面,一旦发现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应立即停止融资支持,并通过上报征信、诉讼等惩戒措施,有效防控道德风险。
来源:人民日报海外版
见习编辑:陆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