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2020年3月1日是《反家庭暴力法》实施四周年。预防和制止家庭暴力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全民认识的提高、全社会的共同参与,以及妇联、公安、法院等职能部门的联动合作。昨天记者从市妇联了解到3个案例,从这些案例中,可以增强我们对于家庭暴力的认识,并学会如何正确处理家庭暴力。
妇联:当好娘家人,维护“她”权益
案例一:
张某(化名)是李家的上门女婿,和李某(化名)生育一子后,违背夫妻二人之间的约定,私自将孩子户口报为张姓。结婚多年来,双方因为此事一直有隔阂,动不动就争吵不休,重则大打出手。某日,张某因孩子没有参加亲戚的婚礼,自觉没有面子,把气出在妻子身上,殴打李某至身体受伤。
李某到市妇联求助后,市妇联对她进行情绪疏导,劝解她在法律上孩子随父母姓都可以,夫妻的感情需要沟通经营,并在家暴问题上指导她依法维权。随后,市妇联联系辖区妇联,指导社区妇联上门了解具体情况。为妥善处理此案,市、区、街道、社区四级妇联上下联动,由街道妇联联合司法、公安、社区等相关部门成立反家暴援助组,并联系张某,告知其家暴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妇联针对张某家庭矛盾的焦点开展调解工作,劝解张某不要为了用暴力来证明自己是一家之主,却失去了整个家庭。最终,张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写下认错书,向妻子道歉。事后,社区妇联定期跟踪回访,李某的家庭生活回归正常。
点评分析:
在张某家暴案中,李某在遭遇家暴后,能主动向妇联求助,迈出了自我保护的第一步。同时,妇联充分发挥“娘家人”的桥梁纽带作用,不厌其烦地做当事人双方的思想工作,从法理、情理的角度进行调解,动之以情,晓之以理,设身处地为当事人着想,并联合公安、司法等有关部门建立联动工作机制,圆满化解了家庭矛盾引发的家庭暴力。
一直以来,市妇联始终积极贯彻落实《反家庭暴力法》,抓住重要时间节点强化普法宣传,教育社会公众对家庭暴力持正确的态度和行为,指导受害人依法维权,在遭遇家庭暴力时要第一时间报警或向社区、妇联、单位等部门求助,收集相关家暴证据,如报警记录、医院就诊病例、人证等。
——镇江市妇联专职维权代言人吴瑛
公安:出具告诫书 家暴零容忍
案例二:
孙某(化名)因发现丈夫李某(化名)有外遇,打算与之离婚,但双方都想争取孩子的抚养权。半个月后,李某因感觉孩子对自己有排斥情绪,与妻子孙某发生肢体冲突。孙某报警,民警立即出警了解情况,考虑到已是深夜,且孩子哭闹不止,在对李某动手打人的行为进行批评教育后,让双方分住不同房间冷静一晚。民警离开后,李某不停敲打孙某的房门,要求必须当晚就解决问题,孙某再次报警。民警返回现场,告知李某停止威胁,并劝说第二天再商谈离婚事宜。第二天,因在孩子抚养权问题上产生分歧,李某情绪激动,踢了孙某两脚,孙某第三次报警,民警将双方带至派出所进一步调查。
民警向李某发放了《家庭暴力告诫书》,并告知其要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孩子的抚养问题,如果李某经告诫后仍拒不改正,再次实施家庭暴力,公安机关将依法处理。通过调解,考虑到孩子的个人意愿和身心健康发展,孩子暂时由孙某抚养,具体抚养权和离婚事宜一并通过法院诉讼解决。目前,派出所定期回访,李某没有再次家暴,双方已到法院诉讼离婚。
点评分析:
在李某家暴一案中,孙某勇敢地运用法律武器对家庭暴力说“不”,保护了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是怀着“家丑不外扬”的心理一再隐忍。同时公安机关通过快速出警,有效运用《家庭暴力告诫书》,及时制止家庭暴力,震慑家暴行为人,防止家暴再次发生和恶化升级。
自《反家庭暴力法》实施以来,市公安局及时制订“家庭暴力警情处置现场执法标准”,不断提升一线干警对家暴警情处置的执法能力和水平,做到对家暴类警情及时出警、及时制止,根据家庭暴力情节后果程度,依照法律规定有效处置,真正实现对家庭暴力零容忍。
——镇江市公安局治安支队派出所工作指导大队副教导员王惠山
法院:签发保护令 送去“护身符”
案例三:
王某(化名)和周某(化名)是夫妻关系,王某因家庭琐事与妻子周某发生肢体冲突,导致周某脸部受伤。周某报警后,到医院治疗伤情,并拍摄了伤情照片作为证据保存。之后周某找到妇联求助,在妇联的建议下,周某向基层法院申请了人身安全保护令。法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周某与被申请人王某多次发生家庭纠纷,使周某面临家庭暴力的现实危险,其申请符合《反家庭暴力法》第二十七条发出人身保护令的条件。
在周某申请保护令的次日,法院依法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被申请人王某对申请人周某实施家庭暴力,裁定有效期为6个月。裁定下达后,为确保该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切实履行,法院先后向周某所在的辖区派出所、居委会和妇联送达了裁定书,要求相关单位配合协助人身安全保护令的履行。根据回访,王某认识到了自己的错误,再也没有出现家暴周某的行为。
点评分析:
在王某家暴案中,夫妻二人因家庭纠纷发生肢体冲突,虽然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但周某作为女性往往处于弱势地位。为防止双方冲突升级,法院结合周某提供的证据及当事人双方陈述,依法签发了人身保护令,保护了周某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正是基于周某较强的法律意识,在冲突发生后第一时间报警并收集了相关证据,才保护了其合法权益。
因此,在遭遇家暴时,首先应及时拨打110报警求救,有条件的可拍摄现场照片或视频作为证据;其次,受伤后当事人应当及时到医院就诊,保管好医院的诊断书、病历等相关资料,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安部门作伤情鉴定;此外,当事人可以向妇联等机构求助,请求社区进行调解,目击证人及证言也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句容市人民法院员额法官吴红云
(通讯员 蔡慧静 全媒体记者 古瑾)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