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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妥善审理疫情期间医疗纠纷案件 镇江中院、镇江卫健委联合发布“工作意见”

2020-02-15 21:09

今日镇江讯  昨天,记者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医疗机构顺利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保障一线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针对因疫情防控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镇江中院和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疫情期间医疗纠纷案件、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的工作意见》。

双方将合理认定特殊时期医方的诊疗义务,对因疫情救治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专业学术团体等部门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专业问题,在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局势、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对医方是否尽到与疫情防治特殊时期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出合理认定。

善意容忍特殊时期的诊疗瑕疵行为,对于没有明显过错的诊疗瑕疵行为引发的医疗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治时期医疗机构缺乏疫情防治经验、疫情防治任务繁重等特殊情况,对瑕疵行为予以必要的容忍,当事人以诊疗行为存在轻微瑕疵为由,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合理考量特殊时期的医疗伦理风险,对于因医疗机构未尽疫情相关信息告知义务等医疗伦理过失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应充分考量疫情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等特点,当事人仅以侵犯其知情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优化审理程序,减轻医疗机构讼累,对于正在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如一方当事人为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疗机构的,应力争简化审理程序:对于依法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的案件,尽量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对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或需要医疗机构配合调查的案件,应就开庭或调查时间事先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因疫情防控需要请求延期审理、举证的,应当予以准许。

同时,双方将切实保障医务人员生命安全及人格尊严,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暴力伤医、侮辱诽谤医务人员等犯罪线索,应立即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医务人员在遭受不法侵害或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立即开始执行。

此外,对于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采取或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医疗机构,如查封的款项或物资确系疫情防控所必须使用,可以暂缓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资产,应积极做好申请人的解释说明工作,经过医疗机构申请,可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确保疫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常文金 谢勇)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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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昨天,记者从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了解到,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保障医疗机构顺利开展疫情防控工作,依法保障一线医护人员的生命安全和人格尊严,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权,针对因疫情防控而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镇江中院和镇江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联合发布了《关于依法妥善审理疫情期间医疗纠纷案件、保障疫情防控工作顺利进行的工作意见》。

双方将合理认定特殊时期医方的诊疗义务,对因疫情救治引发的医疗纠纷案件,司法机关应加强与卫生健康行政部门、疾控机构、专业学术团体等部门的沟通,及时研究解决案件审理中出现的专业问题,在充分考虑疫情防控局势、医疗机构救治能力和专业水平的基础上,对医方是否尽到与疫情防治特殊时期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作出合理认定。

善意容忍特殊时期的诊疗瑕疵行为,对于没有明显过错的诊疗瑕疵行为引发的医疗侵权之诉,人民法院在审理时,应充分考虑疫情防治时期医疗机构缺乏疫情防治经验、疫情防治任务繁重等特殊情况,对瑕疵行为予以必要的容忍,当事人以诊疗行为存在轻微瑕疵为由,请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合理考量特殊时期的医疗伦理风险,对于因医疗机构未尽疫情相关信息告知义务等医疗伦理过失而引发的医疗纠纷,应充分考量疫情的突发性、不可预测性等特点,当事人仅以侵犯其知情权要求医疗机构承担侵权责任的,一般不予支持。

优化审理程序,减轻医疗机构讼累,对于正在审理的医疗纠纷案件,如一方当事人为参与疫情防治的医疗机构的,应力争简化审理程序:对于依法可以进行书面审理的案件,尽量采取书面审理的方式;对于必须开庭审理的案件或需要医疗机构配合调查的案件,应就开庭或调查时间事先征求医疗机构的意见,医疗机构因疫情防控需要请求延期审理、举证的,应当予以准许。

同时,双方将切实保障医务人员生命安全及人格尊严,对于医疗纠纷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暴力伤医、侮辱诽谤医务人员等犯罪线索,应立即移送公安、检察机关;医务人员在遭受不法侵害或面临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时,可依据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经审查符合申请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在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内作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并立即开始执行。

此外,对于在医疗纠纷案件审理过程中被申请采取或已被采取保全措施的医疗机构,如查封的款项或物资确系疫情防控所必须使用,可以暂缓采取保全措施;对于已经采取保全措施的资产,应积极做好申请人的解释说明工作,经过医疗机构申请,可依法解除保全措施,确保疫情防治工作的顺利进行。  (常文金 谢勇)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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