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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疫一线专家和医护人员激励保障 政策问答

2020-02-11 19:22 镇江市人社局  

1.问: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相关专家和医护人员及时奖励的对象如何确定?

答:各地各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符合条件的专家、医护人员和集体可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做到发现一批,奖励一批。及时奖励的对象,在当前疫情防控阶段要坚持少而精,重点奖励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特别是医疗救治第一线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集体,发挥示范导向作用。其他做出贡献的人员可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统一组织专项奖励。

2.问:开展相关专家和医护人员及时奖励程序是什么?

答: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按照《省委组织部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5号)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作出奖励决定。

3.问: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其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表现,直接作为申报评审职称时的重要依据,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其中,参加统一组织的疫情防控对外援助,以及在集中收治确诊病患的定点医院从事疫情防控斗争一线工作的专家和医护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确定为合格,其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工作经历视同下基层服务经历。

4.问: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获得表彰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因表现突出而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已具备副高级职称的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未取得高级职称的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获得市级、县级党委、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表彰的,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等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上述工作人员在岗位聘任时,本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超岗位聘用。

5. 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工伤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问:申请工伤认定手续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向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感染及确诊情况材料。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特别规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7.问:上述人员被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医疗待遇: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同时,上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待遇:上述人员病情治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3)工亡待遇:上述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来源:镇江市人社局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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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问:疫情防控期间开展相关专家和医护人员及时奖励的对象如何确定?

答:各地各部门对于在疫情防控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符合条件的专家、医护人员和集体可按照《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相关规定开展及时奖励,做到发现一批,奖励一批。及时奖励的对象,在当前疫情防控阶段要坚持少而精,重点奖励在疫情防控第一线特别是医疗救治第一线做出重大突出贡献的疫情防控工作人员和集体,发挥示范导向作用。其他做出贡献的人员可在疫情防控工作结束后统一组织专项奖励。

2.问:开展相关专家和医护人员及时奖励程序是什么?

答:及时奖励一般由主管机关(部门)或者事业单位制定奖励方案,提出拟奖励名单,按照《省委组织部 省人社厅 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奖励实施细则的通知》(苏人社规〔2019〕5号)第十二条相关程序作出奖励决定。

3.问: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其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品德、能力和业绩表现,直接作为申报评审职称时的重要依据,表现突出的,同等条件下优先晋升高一级职称。其中,参加统一组织的疫情防控对外援助,以及在集中收治确诊病患的定点医院从事疫情防控斗争一线工作的专家和医护人员,申报高级职称时,专业实践能力考核确定为合格,其在疫情防控斗争一线工作经历视同下基层服务经历。

4.问:因疫情防控一线工作获得表彰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在职称评审上享有哪些优惠政策?

答:对投身疫情防控斗争一线的专家和医护人员,因表现突出而获得省(部)级以上表彰的,已具备副高级职称的直接认定正高级职称,未取得高级职称的直接认定副高级职称;获得市级、县级党委、政府以及省级部门表彰的,不受学历、资历、论文等限制直接申报评审高一级职称(“以考代评”的职称除外)。上述工作人员在岗位聘任时,本单位没有相应岗位空缺的,可超岗位聘用。

5. 问: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认定工伤的范围和对象有哪些?

答:根据国家人社部、财政部、卫健委《关于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的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有关保障问题的通知》,在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6.问:申请工伤认定手续如何办理?

答:用人单位和职工可以向统筹地区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申请,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的证明材料、感染及确诊情况材料。江苏省人社厅、财政厅、卫健委特别规定:工伤保险行政部门接到工伤认定申请后,对事实清楚、材料完整的,在受理后3日内完成工伤认定工作。

7.问:上述人员被认定工伤后可以享受哪些待遇?

答:(1)医疗待遇:将国家卫生健康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所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保障上述人员在感染及治疗期间的工伤医疗待遇。同时,上述人员住院治疗期间享受伙食补助费每人每天20元,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伤残待遇:上述人员病情治愈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鉴定。经鉴定存在伤残等级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规定,享受相关伤残待遇,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按规定支付。

(3)工亡待遇:上述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其近亲属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享受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来源:镇江市人社局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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