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能否解除劳动合同?工资如何支付?发生劳动争议纠纷怎么处理?市人社局2月4日发出 《关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有关劳动关系问题的通知》,要求维护职工合法权益,保障企业正常生产经营秩序,努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劳动合同须依法履行
《通知》明确,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他紧急措施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用人单位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不得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期间的工资待遇等参照用工单位直接用工的相关政策。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用人单位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待岗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用人单位,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返还。用人单位可以按照生产经营需要,向行政审批部门申请执行综合计算工时制,实行集中工作、集中休息方式保持正常生产经营。
职工工资报酬权益有保障
根据《通知》,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因被采取隔离治疗、隔离观察等隔离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视同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时间工资。隔离期结束后,对仍需停止工作进行治疗的患者,企业按照职工患病的医疗期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
政府采取延迟复工(2020年2月3日至2月9日)期间员工的工资支付,参照关于企业停工、停产期间工资支付相关规定执行。符合规定不受延迟复工命令限制的企业,在此期间安排职工工作的,应当依法足额支付职工劳动报酬。实行特殊工时制的职工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用人单位因受疫情等影响导致停工停业的,员工的工资支付在劳动者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应当视同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并支付其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可以根据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按照双方新约定的标准支付工资;用人单位没有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当按照不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80%支付劳动者生活费。
合理安排职工休息休假
《通知》明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的通知》延长2020年春节假期至2月2日,延长期间(1月31日至2月2日)因疫情防控不能休假和提前结束休假复工的职工,应按《劳动法》规定安排职工补休。不能安排补休的,用人单位支付不低于本人工资的200%的劳动报酬。
政府采取的延迟复工等紧急措施解除后,未能及时到岗复工的职工,经与职工协商一致,用人单位可以优先考虑安排职工带薪年休假。
严格落实防治人员保障工作
对新型冠状病毒肺炎预防和救治工作中、医护及相关工作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因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死亡的,工伤保险行政部门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3日内完成认定工作(用人单位申报,并提供相关完整材料)。
将国家卫健委《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诊疗方案》(以最新版为准)覆盖的药品和医疗服务项目,临时纳入工伤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已参加工伤保险的,社保经办机构开辟工伤待遇支付快捷通道,按规定支付工伤保险待遇;未参保的,由用人单位按法定标准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与此同时,督促落实防治人员补助政策。按照《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关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经费保障政策的通知》(财社〔2020〕2号)的规定,对于直接接触待排查病例或确诊病例,诊断、治疗、护理、医院感染控制、病例标本采集和病原检测等工作相关人员,按照每人每天300元予以补助;对于参加疫情防控的其他医务人员和防疫工作者,按照每人每天200元予以补助。
畅通劳动者维权通道
疫情防控期间如何处理相关劳动争议纠纷?人社部门表示,在此期间,各类调解组织积极引导劳动争议当事人通过江苏省劳动争议调解服务平台申请先行调解,充分运用电话调解、在线视频、互联网平台调解等非接触即时沟通方式,异地化解纠纷,减少当事人往返和聚集次数。对因受疫情影响造成当事人不能在法定仲裁时效期间申请劳动人事争议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因受疫情影响导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难以按法定时限审理案件的,可相应顺延审理期限。
同时,为了减少人员流动,保护劳动者身体健康,劳动者的劳动用工权益受到侵害时,可以拨打人社服务热线12333进行电话举报投诉,也可以登录镇江市人社门户网站进行举报投诉。(全媒体记者 沈春来 通讯员 郑仁轩)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