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苏省政府以第132号令发布《江苏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自2020年3月1日起施行。这是全国首部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地方法规。
近年来,江苏省市场监管局扎实开展召回管理工作制度建设,积极推动召回管理地方立法。据统计,从2013年起至2019年11月底,共对192家企业生产的257款302.5万件产品实施了召回,建议36家企业生产的45款29.1万件产品实施整改,召回数量六年增长近200倍。
《办法》共27条,包括明确各级职责、规范缺陷消费品召回程序、明确生产者召回主体责任以及落实长三角区域一体化相关措施等。
关于监管机制
《办法》规定,省、设区市市场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对缺陷消费品信息进行收集、分析、处理和发布,开展缺陷调查;县(市、区)市场监管部门按照上级市场监管部门的要求,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信息收集和召回实施监督等相关工作;缺陷消费品召回技术机构按照市场监管部门的规定,承担本行政区域内缺陷消费品召回信息收集分析、缺陷调查和召回效果评估等技术工作。
关于企业召回主体责任
《办法》从四个方面进一步明确了企业的召回主体责任:
一是明确了生产者应当对其生产的消费品质量负责,跟踪观察其生产的消费品安全状况,收集消费品缺陷信息,建立健全消费品追溯体系。
二是明确了生产者主动实施召回应该采取的必要措施,规范制定召回计划、发布召回公告、消除产品缺陷等具体行为,同时对消费者配合实施召回的必要费用明确由生产者承担。
三是明确了销售者、零部件供应商、受委托生产企业、维修者等经营者和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发现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依法处理。
四是发挥行业协会、商会等组织作用,指导、督促会员主动履行召回义务。
关于召回监管实施程序
为了规范市场监管部门对缺陷消费品召回的监管,《办法》规定:
一是明确收集缺陷消费品信息的途径,可以通过监督抽查、举报投诉、信息共享、电子商务平台监控、伤害信息和风险监测等方式。
二是明确开展缺陷调查的条件、步骤和程序,对收集的缺陷消费品信息进行甄别筛选、组织开展伤害调查和专家分析,对可能存在缺陷的消费品通知生产者开展缺陷调查分析,对生产者未按照通知要求开展缺陷调查分析或者其调查分析结果不能排除消费品存在缺陷的开展缺陷调查。
三是明确将风险评估结果作为省市场监管部门认定缺陷的依据,同时规定了生产者对缺陷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省市场监管部门书面提出。
四是明确责令召回的前提以及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的职能部门为国家市场监管部门。
关于长三角召回合作
《办法》明确了市场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与长三角区域相关省、市市场监管部门的沟通协调和技术合作,推动建立统一的缺陷消费品信息管理平台、技术审查管理平台和专家库,加强在信息收集、快速预警、监督抽查、执法查处、缺陷召回、专项整治等领域的合作交流,实现技术审查互认和专家交流,推进消费品缺陷信息互通共享机制建设。
《办法》的出台,对于进一步规范我省缺陷消费品召回管理工作、推动召回管理制度落实、促进生产者履行产品质量责任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交汇点
编辑:何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