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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车不喝酒,酒驾必被查!前10月江苏涉及酒驾交通事故3511起

2019-11-30 00:08 交汇点  

临近“12.2”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近日,记者从江苏省交警总队获悉,今年1-10月,全省共发生涉及酒驾交通事故3511起,死亡303人,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6.3%。“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加大酒驾醉驾查处力度,始终保持常态化严管严治态势,营造‘开车不喝酒,酒驾必被查’的氛围。”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

岁末年终,聚会活动增多,酒驾醉驾风险也随之上升。近日,苏州交警昆山大队在某路口执勤时,在对一辆黑色轿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车内酒味很重,民警对驾驶人谭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8mg/100ml,达饮酒驾驶标准。原来,谭某参加朋友的婚宴,期间喝了约半杯白酒,婚宴结束后在附近没找到代驾,谭某想着酒店离家距离不远,就心存侥幸开车上路。最终,民警根据法律规定,谭某因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

“就喝了一点酒”“就开了一小段路”“这么晚,路上没有交警了”……这些“熟悉”的理由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思想上放松警惕,饮酒后驾驶车辆上路。今年3月29日0时30分,范某某在徐州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范某某离开事故现场。经检测,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78.3mg/100ml,达饮酒驾驶标准。7月19日,法院判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在我省曝光的一批典型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和交通案例中,发生的区域既有城市道路也有居民小区,伤亡人员既有驾驶人也有乘车人,既有少量饮酒也有严重醉驾的。可见,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可谓害人害己。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拒绝酒驾醉驾,不仅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生命的珍爱。

为全力防范因酒驾醉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打消部分机动车驾驶人的侥幸心理,全省公安交警部门扩大管控覆盖面,采取路面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加大对饮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重点加强对辖区酒店宾馆、KTV等餐饮娱乐场所周边路段的巡逻管控,通过设立临时检查点进行定点查纠的方式,与巡逻检查共同构成严密的检查网络,及时消除酒驾整治“死角”。同时,延伸查处范围,逐步向城乡结合部、农村道路延伸,形成全方位的严查声势。

除了公安交警的严格执法,酒驾醉驾治理之所以能够取得成效,也与“醉驾入刑”的震慑密不可分。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并将“醉驾”的处罚,由原来的最高“处15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醉驾入刑”的8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深入人心,已逐步成为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的习惯,彰显了法治的力量。

随着公安交警执法力度的加强以及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普及,被查处的醉驾案件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今年上半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成为发案率最高的刑事案件。“醉驾入刑对醉驾整治真的有效吗?是否应考虑醉驾出罪?”社会上出现这样的声音。

面对质疑,客观评价醉驾入刑的效果,有助于对其更好地认识。“醉驾入刑作为前置性、预防性立法,实际上是行为规范,是行为的边界,发挥的是对行为的规范指引和警示作用。在规范意识正在逐渐形成的关键时刻,更需要坚守执法底线,醉驾出罪应谨慎。”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介绍,醉驾入刑案件的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随着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增加和人们驾车出行频率的增加,醉驾案件增加,但涉嫌醉驾的嫌疑人在驾驶人队伍中的比例未必有提高。另一方面,任何犯罪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实际发生的案件数与被查处的案件数之差,即所谓犯罪黑数。近年来,公安交警部门持续加大对醉驾的查处力度,降低了醉驾的犯罪黑数。定罪量刑的醉驾案件的增加,建立在犯罪黑数显著降低基础上,未必是实际发案数的增加。用被查处的案件数来论证醉驾入刑对遏制醉驾无效并不科学,更不应抹杀醉驾入刑的成效。

来源:交汇点

编辑: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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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近“12.2”全国交通安全宣传日,近日,记者从江苏省交警总队获悉,今年1-10月,全省共发生涉及酒驾交通事故3511起,死亡303人,死亡人数同比下降26.3%。“全省公安交警部门加大酒驾醉驾查处力度,始终保持常态化严管严治态势,营造‘开车不喝酒,酒驾必被查’的氛围。”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介绍。

岁末年终,聚会活动增多,酒驾醉驾风险也随之上升。近日,苏州交警昆山大队在某路口执勤时,在对一辆黑色轿车检查时发现驾驶人车内酒味很重,民警对驾驶人谭某进行呼吸式酒精检测,结果为58mg/100ml,达饮酒驾驶标准。原来,谭某参加朋友的婚宴,期间喝了约半杯白酒,婚宴结束后在附近没找到代驾,谭某想着酒店离家距离不远,就心存侥幸开车上路。最终,民警根据法律规定,谭某因饮酒驾驶的违法行为,驾驶证暂扣6个月并处以罚款1000元记12分。

“就喝了一点酒”“就开了一小段路”“这么晚,路上没有交警了”……这些“熟悉”的理由在现实生活中并不鲜见,仍有部分驾驶人心存侥幸,思想上放松警惕,饮酒后驾驶车辆上路。今年3月29日0时30分,范某某在徐州驾驶小型轿车与王某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王某某当场死亡,两车不同程度损坏。事发后,范某某离开事故现场。经检测,范某某血液酒精含量78.3mg/100ml,达饮酒驾驶标准。7月19日,法院判范某某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在我省曝光的一批典型酒驾醉驾违法犯罪和交通案例中,发生的区域既有城市道路也有居民小区,伤亡人员既有驾驶人也有乘车人,既有少量饮酒也有严重醉驾的。可见,酒驾醉驾是严重的交通违法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可谓害人害己。为了自身和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坚决拒绝酒驾醉驾,不仅是对法律的敬畏,更是对生命的珍爱。

为全力防范因酒驾醉驾导致的道路交通事故,打消部分机动车驾驶人的侥幸心理,全省公安交警部门扩大管控覆盖面,采取路面定点检查与流动巡逻相结合,加大对饮酒后驾驶、醉酒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此外,重点加强对辖区酒店宾馆、KTV等餐饮娱乐场所周边路段的巡逻管控,通过设立临时检查点进行定点查纠的方式,与巡逻检查共同构成严密的检查网络,及时消除酒驾整治“死角”。同时,延伸查处范围,逐步向城乡结合部、农村道路延伸,形成全方位的严查声势。

除了公安交警的严格执法,酒驾醉驾治理之所以能够取得成效,也与“醉驾入刑”的震慑密不可分。2011年2月25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九次会议审议通过《刑法修正案(八)》,其中增设危险驾驶罪,并将“醉驾”的处罚,由原来的最高“处15日拘留、吊销机动车驾驶证和2000元罚款”的行政处罚,上升为“处拘役,并处罚金”的刑事处罚。《刑法修正案(八)》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醉驾入刑”的8年来,“开车不喝酒,喝酒不开车”深入人心,已逐步成为机动车驾驶人自觉遵守的习惯,彰显了法治的力量。

随着公安交警执法力度的加强以及汽车等交通工具的普及,被查处的醉驾案件呈上升趋势。最高人民法院公布的今年上半年审结的刑事案件中,危险驾驶罪首次超越盗窃罪,成为发案率最高的刑事案件。“醉驾入刑对醉驾整治真的有效吗?是否应考虑醉驾出罪?”社会上出现这样的声音。

面对质疑,客观评价醉驾入刑的效果,有助于对其更好地认识。“醉驾入刑作为前置性、预防性立法,实际上是行为规范,是行为的边界,发挥的是对行为的规范指引和警示作用。在规范意识正在逐渐形成的关键时刻,更需要坚守执法底线,醉驾出罪应谨慎。”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孙国祥介绍,醉驾入刑案件的增多原因是多方面的。一方面,随着机动车、驾驶人数量的增加和人们驾车出行频率的增加,醉驾案件增加,但涉嫌醉驾的嫌疑人在驾驶人队伍中的比例未必有提高。另一方面,任何犯罪或多或少都存在着实际发生的案件数与被查处的案件数之差,即所谓犯罪黑数。近年来,公安交警部门持续加大对醉驾的查处力度,降低了醉驾的犯罪黑数。定罪量刑的醉驾案件的增加,建立在犯罪黑数显著降低基础上,未必是实际发案数的增加。用被查处的案件数来论证醉驾入刑对遏制醉驾无效并不科学,更不应抹杀醉驾入刑的成效。

来源:交汇点

编辑:方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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