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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微信、QQ、支付宝成为网络诈骗案主要虚拟犯罪工具

2019-11-19 16:47

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8年,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主要利用的虚拟犯罪工具为微信、QQ、支付宝等,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逐年快速提高。

另外,东南沿海网络犯罪案件占比较高,北京等地相对较少,20-30岁年龄段的被告人占比最大,从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被告人最多,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多以冒充他人身份等方式欺骗受害人。

网络犯罪案件大部分位于东南沿海

据最高法的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共计4.8万余件,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为1.54%,案件量和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6年至2018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自东向西减少趋势明显。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大直辖市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相对较少,案件量之和在全国法院审结案件中占6.81%。

排名靠前的地区大多位于东南沿海,第二序列多分布在东南部非沿海地区及东北部沿海地区,第三序列主要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案件量占比较小。

各地网络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比例为0.72%至2.42%不等,福建、浙江、山西等十地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山西、新疆、北京虽然案件量较少,但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占比较高。案件量排名靠前的河南、四川等地,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占比低于全国平均值。

年龄为28周岁的被告人最多 被告人多从事相关行业

报告显示,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年龄主要分布在20周岁至40周岁,占比约为76.96%。

其中,年龄为28周岁的被告人最多,约占全部被告人数的5.97%。18周岁以下未成年被告人占比为0.82%。

从年度趋势来看,网络犯罪案件中20周岁以上未满40周岁的被告人占比最大,且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和40周岁以上未满50周岁的被告人占比均逐年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被告人从事的都是相关行业。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主要涉及17种类型的行业。从事信息传输、计算及服务和软件业的被告人最多,占有行业信息记录被告人总数的37.21%,其次为金融业、制造业。

诈骗犯罪占比高 微信成网络诈骗犯罪使用最频繁工具

2016年至2018年,全国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258个罪名,其中诈骗案件量占比最高,为31.83%;其次为开设赌场罪,案件量占比为10.45%。

在全部诈骗案件中,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约占13.12%,远超全部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案件的占比(1.54%)。

网络诈骗案件在诈骗案件中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仅占7.67%,2018年占比达到17.61%,同比升幅也远超全部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案件占比的升幅。

2016年至2018年,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主要利用的虚拟犯罪工具为微信、QQ、支付宝等,占比分别为42.21%、35.23%和15.28%。

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的案件在全部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占比逐年快速提高,到2017年已有赶超QQ之势,而随着QQ占比的降低,2018年微信占比超过QQ约20个百分点。微信的普及使其成为2018年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使用较为频繁的工具。

诈骗案件多为冒充类型 被告人多冒充女性或熟人

被告人在实施网络诈骗案件时,多以冒充他人身份、招聘、征婚交友、广告、购物(在购物过程中)等方式或话术来欺骗受害人,其中冒充类型的案件占比最高,约占31.52%。

19.4%的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以招聘、招工、高额报酬等理由吸引受害人,此类案件在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冒充类手段中,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多冒充女性、熟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从业人员、客服或快递等身份,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占比分别为24.31%、19.16%、14.75%、13.64%、9.15%。

除此之外,被告人还会冒充买卖一方、银行、专业人士、军人、境外身份、通信运营企业、航空公司、学生、黑社会等身份。

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 温婧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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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司法大数据专题报告:网络犯罪特点和趋势》。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8年,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主要利用的虚拟犯罪工具为微信、QQ、支付宝等,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的案件占比逐年快速提高。

另外,东南沿海网络犯罪案件占比较高,北京等地相对较少,20-30岁年龄段的被告人占比最大,从事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的被告人最多,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多以冒充他人身份等方式欺骗受害人。

网络犯罪案件大部分位于东南沿海

据最高法的数据显示,2016年至2018年,全国各级法院一审审结的网络犯罪案件共计4.8万余件,在全部刑事案件总量中的占比为1.54%,案件量和占比均呈逐年上升趋势。

2016年至2018年,全国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自东向西减少趋势明显。北京、上海、天津、重庆四大直辖市人民法院审结网络犯罪案件相对较少,案件量之和在全国法院审结案件中占6.81%。

排名靠前的地区大多位于东南沿海,第二序列多分布在东南部非沿海地区及东北部沿海地区,第三序列主要位于我国中部地区,西部地区案件量占比较小。

各地网络犯罪占全部刑事案件比例为0.72%至2.42%不等,福建、浙江、山西等十地占比超过全国平均水平。

山西、新疆、北京虽然案件量较少,但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占比较高。案件量排名靠前的河南、四川等地,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占比低于全国平均值。

年龄为28周岁的被告人最多 被告人多从事相关行业

报告显示,网络犯罪案件被告人年龄主要分布在20周岁至40周岁,占比约为76.96%。

其中,年龄为28周岁的被告人最多,约占全部被告人数的5.97%。18周岁以下未成年被告人占比为0.82%。

从年度趋势来看,网络犯罪案件中20周岁以上未满40周岁的被告人占比最大,且总体上呈逐年上升趋势。未满18周岁的被告人和40周岁以上未满50周岁的被告人占比均逐年降低。

值得注意的是,不少被告人从事的都是相关行业。报告显示,2016年至2018年,网络犯罪案件的被告人主要涉及17种类型的行业。从事信息传输、计算及服务和软件业的被告人最多,占有行业信息记录被告人总数的37.21%,其次为金融业、制造业。

诈骗犯罪占比高 微信成网络诈骗犯罪使用最频繁工具

2016年至2018年,全国网络犯罪案件共涉及258个罪名,其中诈骗案件量占比最高,为31.83%;其次为开设赌场罪,案件量占比为10.45%。

在全部诈骗案件中,利用网络手段实施犯罪的案件约占13.12%,远超全部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案件的占比(1.54%)。

网络诈骗案件在诈骗案件中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2017年仅占7.67%,2018年占比达到17.61%,同比升幅也远超全部刑事案件中网络犯罪案件占比的升幅。

2016年至2018年,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主要利用的虚拟犯罪工具为微信、QQ、支付宝等,占比分别为42.21%、35.23%和15.28%。

利用微信实施诈骗的案件在全部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占比逐年快速提高,到2017年已有赶超QQ之势,而随着QQ占比的降低,2018年微信占比超过QQ约20个百分点。微信的普及使其成为2018年网络诈骗犯罪分子使用较为频繁的工具。

诈骗案件多为冒充类型 被告人多冒充女性或熟人

被告人在实施网络诈骗案件时,多以冒充他人身份、招聘、征婚交友、广告、购物(在购物过程中)等方式或话术来欺骗受害人,其中冒充类型的案件占比最高,约占31.52%。

19.4%的网络诈骗案件中,被告人以招聘、招工、高额报酬等理由吸引受害人,此类案件在网络诈骗案件中的占比呈逐年上升趋势。

在冒充类手段中,网络诈骗案件被告人多冒充女性、熟人、国家机关或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企业从业人员、客服或快递等身份,在网络诈骗案件中占比分别为24.31%、19.16%、14.75%、13.64%、9.15%。

除此之外,被告人还会冒充买卖一方、银行、专业人士、军人、境外身份、通信运营企业、航空公司、学生、黑社会等身份。

来源:北京青年报 记者 温婧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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