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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高消费的融资租赁遇上无法还款,请收下法院这份提醒

2019-10-31 15:09

今日镇江讯  今天(10月31日)上午,丹徒法院召开依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情况,并对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吕女士向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购买吕女士所有的轿车一辆,并按约出租给吕女士,租期为36个月,车辆所有权自放款激活日起归租赁公司所有,吕女士支付全部租金及尾款且租期结束后车辆归其所有。合同签署后,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吕女士提供了融资服务。但截至目前,吕女士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尾款,且失去联系。为维护自身权益,租赁公司将吕女士告上法庭。当日庭审,吕女士未到庭,经过法庭调查、原告举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现今有相当一部分年轻人热衷于超前消费,选择以贷款或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高档车辆,却没有考虑清楚自己是否有经济能力负担合同项下的债务。因此,贷款方或出租方在选择交易相对方时,就需要全面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制定合法合规的合同文本,及时跟踪相对方的还款情况并定期回访,发现有违约或违约可能的,应及时主张权利,防范风险,设定抵押权的,应及时诉请法院实现抵押权。”庭审结束后,案件法官壮蓓说道。

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丹徒法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保障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2016年1月至今年上半年,共审结涉及金融方面的各类案件2442件,解决争议标的17.66亿元,执结申请强制执行案件709件,执行到位标的2.87亿元。(通讯员 吴安娜 全媒体记者 谢勇)

编辑:陈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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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今天(10月31日)上午,丹徒法院召开依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该院近年来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工作情况,并对一起融资租赁合同纠纷案件进行公开开庭审理。

2016年,吕女士向某租赁有限公司申请融资租赁,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由租赁公司购买吕女士所有的轿车一辆,并按约出租给吕女士,租期为36个月,车辆所有权自放款激活日起归租赁公司所有,吕女士支付全部租金及尾款且租期结束后车辆归其所有。合同签署后,租赁公司按照合同约定向吕女士提供了融资服务。但截至目前,吕女士未按期支付租金及尾款,且失去联系。为维护自身权益,租赁公司将吕女士告上法庭。当日庭审,吕女士未到庭,经过法庭调查、原告举证、法庭辩论等环节后,法官宣布休庭择日宣判。

“现今有相当一部分年轻人热衷于超前消费,选择以贷款或融资租赁的方式购买高档车辆,却没有考虑清楚自己是否有经济能力负担合同项下的债务。因此,贷款方或出租方在选择交易相对方时,就需要全面审查合同相对方的资信状况,制定合法合规的合同文本,及时跟踪相对方的还款情况并定期回访,发现有违约或违约可能的,应及时主张权利,防范风险,设定抵押权的,应及时诉请法院实现抵押权。”庭审结束后,案件法官壮蓓说道。

在随后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记者了解到,近年来,丹徒法院牢固树立大局意识,积极运用司法手段,保障维护金融秩序,促进金融市场健康发展。2016年1月至今年上半年,共审结涉及金融方面的各类案件2442件,解决争议标的17.66亿元,执结申请强制执行案件709件,执行到位标的2.87亿元。(通讯员 吴安娜 全媒体记者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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