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45位农民工兄弟,历经5年讨薪路,终于等来了血汗钱。近日,镇江新区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一审宣判,被告单位镇江新区某电子有限公司被判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单位法人邹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邹某某支付了拒不支付的45名工人共计307142元的工资,才得以判处缓刑。
原来,被告人邹某某系镇江某某电子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同时也是另一家镇江某某光电有限公司(在法院破产清算拍卖中,未追究刑事责任)的实际负责人,两个公司在一个地点实施生产经营。2013年1月开始,由于资金链断裂,两个公司拖欠45名工人工资307142元没有支付。
2014年,工人们纷纷向市人社局投诉,人社局于2014年6月先后向两个公司送达《劳动保障监察举证通知书》《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行政处理告知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邹某某不仅不提供工资支付等证据材料、不积极想办法支付工人的劳动报酬,还为了躲避高利贷,于2014年6月底外出逃匿,与人社局失去联系,置工人们于不顾。
人社局遂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公安机关经多方联系邹某某未果,遂上网追逃将邹某某抓获归案。
邹某某到案后称公司因扩大经营,借了高利贷进行投资,由于行情不景气,资金链断裂,没有钱发工资,外出也是为了躲债,没有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犯罪的主观故意。
在调查中,检察官告诫她,其被债主追债不敢出现在公司,但不影响其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使用电话,委托其他人积极处理欠薪事宜,藏匿到外地两年之久,更换手机、完全失联,其从欠薪的违法行为升级到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刑事犯罪,必须为此承担刑事责任。
负责该案的检察官介绍,以转移财产、逃逸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规定,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刑事责任,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检察官表示,该案为镇江新区首起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该案的成功起诉保护了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让工人们看到了法律是最有力捍卫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全媒体记者 范海罡 经检)
编辑: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