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4日,提请江苏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审议的《江苏省粮食流通条例(草案)》(以下简称《草案》)提出,为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拟建立粮食召回制度。
江苏为全国13个粮食主产省之一。作为粮食生产大省、收储流通大省、消费大省,在农民利益保护、储备应急保障、粮食产业发展、质量安全把控等方面,江苏需要进行制度设计,在立法层面解决市场调节与政府调控、鼓励竞争与规范引导等方面关系。
《草案》突出保护粮农利益,明确省政府建立粮食收购保障制度。粮食市场收购价格低于国家最低收购价时,按国家规定及时启动小麦、稻谷最低收购价收购。因为重大自然灾害导致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收购质量标准,市场价格下行且出现区域性卖粮难时,省政府采取粮食临时收储措施。采取这一措施,既可解决卖粮难,也可防止超标粮流入口粮市场或用于食品加工。对处置这些超标粮食,草案要求实施强制检验、定点收购、分类储存、定向处置、全程监管等措施。对因不可抗力发生大面积跨县级区域超标粮食时,由省级财政对处置费用给予适当补助。
《草案》不仅规定粮食应有强制质量检测,要求建立完整的粮食质量档案,实施品牌粮食质量追溯管理,还提出建立粮食召回制度。省粮食和物资储备局表示,粮食从田间到餐桌经营链条长,生产和经营者众多,经营过程容易产生污染等影响食品安全问题,需要实行严格管控。一旦粮食经营主体发现销售的粮食质量不符合国家食品安全标准的,应立即停止销售、主动召回,或由粮食、市场监管部门责令召回,有效防止食品安全事件发生。
为加强粮食流通监督管理,《草案》拟将粮食经营者信用信息纳入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实施分类监管,对严重违法失信行为实行联合惩戒,提高粮食经营者守法、诚信经营意识。
来源:交汇点
编辑: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