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付了1000元钱用于汽车保养,只洗了一次店就换了门头。市民王先生近日遭遇这一起预付款消费未得到履行事件。市场监管、商务部门都拿出规定称是对方管辖,他们说的是否有道理?记者对此进行了调查。
消费者:
钱还没用,店换东家
王先生告诉记者,今年3月16日他在市区枉王路一家名为越野货仓的汽车美容中心用支付宝交了1000元预付款,然而只洗了一次,5月份他发现这家店换了门头,已经成了餐饮店。
日前记者来到这条路,王先生说,他有两辆车,这次登记的是其中一辆苏A牌照轿车,由于他本人经常不在镇江,所以在这里较少洗车,“有一次我路过这里店铺关门,由于是晚上我没有多想,后来又有几次双休日路过这里,发现店铺还是关门,我觉得不对劲了,5月份这里直接改成了饭店,我联系商家对方无人接听。”
焦急的王先生向市场监管部门反映了情况,然而问题一直没有解决。
日前记者来到枉王路,看到王先生原来消费过的越野货仓店已经变成经营蛙蟹的饭店,男性店主称,他对原洗车行的事不知情。饭店对面餐饮店的工作人员称,汽车美容中心关门时他们没注意,直接陆续有顾客找上门附近的人才发现不对。
王先生说他找过不少部门,但都没有结果,他也想过去法院,但怕时间太长。
市场监管部门:
只能调解,是商务部门管
记者联系京口区市场监督管理局第一分局。分局长许付余介绍,目前共有四位消费者到该局投诉这家汽车美容中心,涉及金额200至1000元不等。经过工作人员了解,该中心与镇江一家汽车美容有限公司和常州天宁越野货仓汽车美容中心有关,镇江这家公司能联系上,但未到分局配合调查,越野货仓未联系上,所以工作人员目前不知道双方的具体合作关系。
记者注意到,王先生出示的销售单据上面地址为常州市。许付余说,他们已经将该企业列入异常经营名录。
许付余向记者出示了《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其中第六十四条规定:经营者违反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三款规定未履行退款义务的,由商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改正的,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我们只能帮消费者调解,鉴于目前的情况,我们建议由商务部门介入调查。”
商务部门:
市场监管管,可联系各部门
随后记者联系了京口商务局商贸服务科,科长杨洋向记者出示了两个条款。
根据江苏省商务厅2017年颁发的715号文件第一条规定,商务部门主要监管企业法人单位以及在商务条口备案的单位,像健身房、KTV、蛋糕店、水果店等个体工商户发售的充值卡,并不属于《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的监管范畴。
另外,《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二十八条第四款中提到,“经营者如果是在事先没有通知消费者的情况下跑路,没有提供服务以及物品的这种情况,属于欺诈行为。”而欺诈行为根据六十三条规定,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处罚。杨洋说,虽然商务部门没有管理依据,但消费者有需要的话,他们可以联系市场监管、公安部门协调解决该事件。
记者了解到,警方正在就王先生反映的情况做调查。
律师:
用不存在争议的法条
法律界人士如何看待该事件。记者咨询了江苏江成律师事务所律师傅小景。
傅小景认为,在法律上,《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的位阶高于江苏省商务厅颁发的文件,当两者冲突时,应以上位法为准。在同一条例中出示了两个看似矛盾的表述,但是欺诈存在主观性,且需要相关部门进行认定,这需要一个过程,在未被认定为欺诈之前,适合第六十四条规定更为合适,不会存在争议,而商务部门愿意帮消费者联系各部门协商解决问题的态度值得肯定,“法律既有重叠、也有缝隙,法律在不断完善,避免重叠、补好缝隙,才能更好的保护大家,王先生也可通过诉讼解决问题,要相信法律是公正的。”(图/文 全媒体记者 张驰川)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