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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价295万元的房屋买卖合同解除,中介费用如何算?

2019-09-01 09:15

今日镇江讯  在进行二手房买卖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房屋中介来协调诸多事宜,房屋买卖结束后,中介也能拿到一笔可观的中介费用。然而,当房屋中介忙了一圈后,买卖双方却因为某种原因解除了买卖合同,此时中介该如何收取费用呢?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句容某中介机构向句容法院起诉称,买方葛某、卖房施某在其处办理房屋买卖,并与2019年1月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总价款295万元。半月后,该中介又为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网签。之后,该中介也多次协助双方联系办理银行贷款事宜。看似事情进行的很顺利,然而不久后该中介接到电话,施某房屋不卖了,双方也已签订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该中介则认为双方定是为了不支付中介费用而私下联系,其多次追讨中介费用无果,遂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葛某、施某支付4万余元中介费用。

审理中,施某与葛某辩称,该中介公司所称并不属实。虽然二人在该中介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但根据约定,居间义务不仅仅是促成买卖双方达成合意,还包括协助办理银行贷款、过户等一系列手续。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因葛某的银行流水达不到银行的要求,银行不同意贷款致使交易无法完成。且二人在签订合同时已要求在合同内加上一条 “征信原因由乙方负责承担违约责任,如银行不能贷款双方不算违约,退还定金”。并将可能办理不了贷款的情况向中介说明。后葛某的贷款确实无法办理,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因该中介没有完成居间义务,且涉案的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均已经解除,不应支付中介费用。

句容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经该中介居间,施某与葛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二人理应支付报酬。但在签订协议前,葛某已就个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说明,买卖双方也就不能取得贷款的后果进行了约定。该中介机构经营者巫某亲笔书写备注内容“征信原因由乙方负责承担违约责任,如银行不能贷款双方不算违约,退还定金”,据此可知该中介机构对葛某可能无法取得贷款的情况是可预见的。该中介作为从事房屋交易的专业机构,在知晓购买人财产状况且可能无法取得贷款的情况下,居间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对此存在过错。

但鉴于该中介作为居间方就此次交易已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故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并结合公平合理原则,最终判决施某、葛某分别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2000元。 (全媒体记者 谢勇 通讯员 王子旗)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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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在进行二手房买卖的时候,很多人会选择房屋中介来协调诸多事宜,房屋买卖结束后,中介也能拿到一笔可观的中介费用。然而,当房屋中介忙了一圈后,买卖双方却因为某种原因解除了买卖合同,此时中介该如何收取费用呢?近日,句容法院审结了一起这样的案件。

句容某中介机构向句容法院起诉称,买方葛某、卖房施某在其处办理房屋买卖,并与2019年1月7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契约》,房屋总价款295万元。半月后,该中介又为双方在不动产登记中心进行了网签。之后,该中介也多次协助双方联系办理银行贷款事宜。看似事情进行的很顺利,然而不久后该中介接到电话,施某房屋不卖了,双方也已签订了解除房屋买卖合同。该中介则认为双方定是为了不支付中介费用而私下联系,其多次追讨中介费用无果,遂起诉到了法院,请求判令葛某、施某支付4万余元中介费用。

审理中,施某与葛某辩称,该中介公司所称并不属实。虽然二人在该中介的居间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但根据约定,居间义务不仅仅是促成买卖双方达成合意,还包括协助办理银行贷款、过户等一系列手续。在办理银行贷款时因葛某的银行流水达不到银行的要求,银行不同意贷款致使交易无法完成。且二人在签订合同时已要求在合同内加上一条 “征信原因由乙方负责承担违约责任,如银行不能贷款双方不算违约,退还定金”。并将可能办理不了贷款的情况向中介说明。后葛某的贷款确实无法办理,买卖双方根据合同约定解除了《房地产买卖契约》。因该中介没有完成居间义务,且涉案的买卖合同和居间合同均已经解除,不应支付中介费用。

句容法院经审理查明事实后认为,居间合同是指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本案中,经该中介居间,施某与葛某就涉案房屋签订了《房地产买卖契约》,二人理应支付报酬。但在签订协议前,葛某已就个人的财产状况进行了说明,买卖双方也就不能取得贷款的后果进行了约定。该中介机构经营者巫某亲笔书写备注内容“征信原因由乙方负责承担违约责任,如银行不能贷款双方不算违约,退还定金”,据此可知该中介机构对葛某可能无法取得贷款的情况是可预见的。该中介作为从事房屋交易的专业机构,在知晓购买人财产状况且可能无法取得贷款的情况下,居间双方签订《房地产买卖契约》,没有尽到应有的审慎义务和如实告知义务,对此存在过错。

但鉴于该中介作为居间方就此次交易已提供了一定的居间服务,故综合考量本案的事实并结合公平合理原则,最终判决施某、葛某分别向原告支付中介服务费2000元。 (全媒体记者 谢勇 通讯员 王子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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