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记者昨日获悉,从7月1日起,我市上调生育保险女职工一次性营养补助费的待遇标准,调整后的标准为1592.16元,比上年度同期增加81.84元,增幅为5.42%。
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第十九条规定和《2018年镇江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年平均工资统计公报》精神,生育保险一次性营养费补助计发标准按上一年度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79608元的2%执行,即为1592.16元。
市医保局医保中心、市人社局信息中心密切配合,积极组织实施调整工作,各项准备工作均已完成。据悉,此次调整的范围对象为镇江市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且女职工生育日期在2019年7月1日之后(含2019年7月1日),均按新标准领取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全媒体记者 沈春来 郑一萱 )
编辑:方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