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今天上午,市中院公开宣判一起涉毒案件,被告人贩卖、运输毒品一审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2018年2月下旬,被告人蒋某强与阿成阿良经过电话联系,约定向阿成阿良贩卖1000克甲基苯丙胺,阿成阿良通过银行ATM机汇款的方式支付毒资人民币10万元。2018年3月1日,被告人蒋某强从成都乘坐火车至丹阳,当晚21时许,蒋某强在丹阳火车站地下通道内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现场缴获毒品疑似物994.8克,经检验,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另查明,2018年2月中旬,被告人蒋某强以90000元的价格向阿成阿良贩卖1000克甲基苯丙胺。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蒋某强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且其贩卖、运输毒品甲基苯丙胺数量达1994.8克,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蒋某强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无期徒刑,在主刑执行完毕五年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蒋某强的前罪尚有剥夺政治权利余刑四年三个月未执行完毕,依法应当数罪并罚。
根据被告人蒋某强具体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一审判处被告人蒋某强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常文金 谢勇)
编辑:缪小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