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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中法院公开审理涉恶势力犯罪集团案

2019-06-21 15:11

今日镇江讯 日前,扬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田某等33名被告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其中部分被告人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田某、文某和王某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在长江镇江新区段95号浮标水域非法采砂。被告人董某、朱某等人明知被告人文某等人系非法采砂,仍向其收购非法采砂的赃物。

经鉴定,文某等人的非法采砂活动造成采砂区河道结构改变、水源涵养量减少9.62万立方米,河床原始结构受损20.27万立方米,对河床和岸带稳定造成严重威胁,恢复水源涵养量及河床原始结构所需费用约209.34万元,造成渔业资源损失72.24万元。

2015年底至2017年5月,在非法采砂过程中,因不满被告人文某等人提高代泵费等,欲脱离文某等人不再由其代泵,徐某等人多次遭到殴打。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田某、文某将采砂船卖给陶某(另作处理),因王某某与陶某发生口角,便与陶某约好在新区大港镇进行斗殴。王某某将此情况向田某、文某报告后,文某指使陈某带人与王某某会合,王某某持械与陶某等人对峙,田某、文某也赶至现场,被告人田某一方将陶某黑色奔驰轿车倒车镜砸坏,后双方散去。

因涉案人数众多,庭审历时近8小时,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田某处以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文某处以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以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对犯罪集团重要成员王某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犯聚众斗殴罪对犯罪集团其他成员王某某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他29名犯罪分子分别处以刑罚。在附带民事部分,依法判令田某、文某、王某等人共同赔偿非法采砂水域修复、渔业资源损失及评估鉴定费用共计291.58万元,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通讯员  于颖  全媒体记者 谢勇)

编辑:金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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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日前,扬中法院公开开庭审理田某等33名被告人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一案,其中部分被告人实施了寻衅滋事,聚众斗殴,非法采矿等犯罪行为,为非作恶,欺压百姓,扰乱经济、社会生活秩序,造成了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构成恶势力犯罪集团。

经审理查明,2012年至2017年12月,被告人田某、文某和王某在未取得《长江河道采砂许可证》的情况下共同在长江镇江新区段95号浮标水域非法采砂。被告人董某、朱某等人明知被告人文某等人系非法采砂,仍向其收购非法采砂的赃物。

经鉴定,文某等人的非法采砂活动造成采砂区河道结构改变、水源涵养量减少9.62万立方米,河床原始结构受损20.27万立方米,对河床和岸带稳定造成严重威胁,恢复水源涵养量及河床原始结构所需费用约209.34万元,造成渔业资源损失72.24万元。

2015年底至2017年5月,在非法采砂过程中,因不满被告人文某等人提高代泵费等,欲脱离文某等人不再由其代泵,徐某等人多次遭到殴打。

2017年10月17日,被告人田某、文某将采砂船卖给陶某(另作处理),因王某某与陶某发生口角,便与陶某约好在新区大港镇进行斗殴。王某某将此情况向田某、文某报告后,文某指使陈某带人与王某某会合,王某某持械与陶某等人对峙,田某、文某也赶至现场,被告人田某一方将陶某黑色奔驰轿车倒车镜砸坏,后双方散去。

因涉案人数众多,庭审历时近8小时,法院当庭作出一审判决,以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对犯罪集团首要分子田某处以有期徒刑六年,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文某处以有期徒刑五年,罚金人民币四万五千元;以犯非法采矿罪、寻衅滋事罪对犯罪集团重要成员王某处以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五千元;以犯聚众斗殴罪对犯罪集团其他成员王某某处以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以非法采矿罪,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对其他29名犯罪分子分别处以刑罚。在附带民事部分,依法判令田某、文某、王某等人共同赔偿非法采砂水域修复、渔业资源损失及评估鉴定费用共计291.58万元,并在省级媒体赔礼道歉。(通讯员  于颖  全媒体记者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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