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日前,有一件令游客何女士颇为烦恼的事,原来何女士在某旅行社网点报名参加了泰国五夜六日的旅行团,并与旅行社签订旅游合同,费用为5998元。然在出行前三天,何女士由于身体原因无法随团出行,要求旅行社退还其未参与的活动费用(即出行费用的60%),但旅行社方表示不能认可何女士提出的赔偿金额。因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所以何女士将该旅行社投诉到旅游主管部门。
那么临行前3天,因故无法出游,旅行社该退钱吗?就此事记者采访了镇江市风景名胜区综合执法局投诉受理科负责人蔡雨。
从法律的角度,蔡雨解释说,《旅游法》第六十五条规定,旅游行程结束前,旅游者解除合同的,组团社应当在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而且《旅行社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旅行社在与旅游者签订旅游合同时,应当对旅游合同的具体内容作出真实、准确、完整的说明。旅行社和旅游者签订的旅游合同约定不明确或者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有利于旅游者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结合何女士的情况,蔡雨分析认为,根据何女士与旅行社签订的《旅游合同》第十五条,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提出解除合同,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扣除必要的费用。而《旅游合同》中第二十七条,其他约定事项中备注:此为包机机位,一经确定,不得签转、更改与退票,若客人取消行程费用全损且自理。综合旅游合同中关于退费问题的两条款项,可得出结论: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只是需要承担旅行社实际已经发生支出的费用。在调解过程中,旅行社提供了机票出票单和酒店预订单等实际发生费用证明,关于实际发生费用问题,因为每家航空公司和酒店申请退款的规定均不同,一旦发生意外,旅行社只能协助旅游者退款,实际退款情况要根据航空公司和酒店的具体情况而定。旅行社提供的证明证实无法退还旅游者旅游费用的60%。何女士与旅行社双方经调解后未能达成一致。
针对何女士的遭遇,我市旅游管理部门特别提示:游客在出行选择旅行社时双方一定要签订旅游合同,明确权责利,便于后期旅游出现纠纷时的处理,对于旅游合同外补充情况,一定要有明确约定。当然本着契约精神,旅游者因为自身原因临时退团,应当承担相应损失,而旅行社需要尽力帮助游客减少损失。 (全媒体记者 司马珂)
编辑:邓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