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2016年,北京的吴女士通过某中介与王先生签订了一份《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约定由王先生购买吴女士名下的房屋一套。协议同时约定,如果卖方未能履行上述条款,则应返还定金,同时向买方支付违约金(相当于本协议约定定金的总额),并同意向中介支付居间费用即总房款的2%。随后,因为房价不断上涨,吴女士不愿意再出售房屋,通过多次协商,其与王先生解除了房屋买卖合同关系。但中介仍要求吴女士去付中介费,吴女士则认为房屋买卖交易没有实际完成,不应该承担这笔中介费。
吴女士的问题:
房屋买卖未实际成交,其是否应当支付中介费?
律师回复:
首先,吴女士与王先生已经签订了《房屋买卖居间协议》,该协议已具备合同的基本要件,该合同明确约定了房屋位置、房屋总价、交付时间以及过户时间,中介已经成功促成了双方的买卖交易。
其次,该房屋买卖交易未实际履行,并非履行不能等客观原因引起的,也非王先生反悔而至吴女士交易失败,而是由于吴女士自身原因擅自毁约,中介的居间行为也并未存在过错,且《房屋买卖居间协议》中约定的违约条款中明确,一旦合同无法履行,吴女士仍应向中介支付居间费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424条规定,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只要促成买卖双方签订,无论最终是否成功交易房屋均需要支付相应中介费。本案中中介已促成了合同的成立,吴女士应当支付相关居间费。
再次,但房屋买卖的中介居间服务应当包括看房、签署合同、过户、交房等完整流程,而本案中中介只完成了部分居间活动,应该依据其实际服务程度核减中介服务费用。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