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为更好地发挥法律援助在维护困难群众合法权益、保障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的积极作用,根据中办发〔2015〕37号和苏办发〔2015〕70号文件精神,近日,市委办公室、市政府办公室印发了《关于完善法律援助制度的实施意见》,对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法律援助工作作出重要部署。
一是进一步扩大法律援助范围。《实施意见》明确,为使法律援助覆盖人群拓展至低收入人群,惠及更多困难群众,要求根据社会发展情况,进一步降低我市法律援助准入门槛,将公民经济困难标准放宽至最低工资标准。同时,在法律法规及省人民政府文件已经规定的事项范围基础上,将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抚养赡养、食药安全、医疗工伤、交通事故、就学就业、环境污染、农资产品、征地拆迁、土地流转承包、军人军属、残疾人等事项及司法机关生效刑事、民事和行政裁判、决定的申诉案件纳入法律援助范围。《实施意见》明确,全面开展刑事案件审判阶段律师辩护全覆盖工作,大幅度提高律师刑事辩护率,为刑事案件被告人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援助和法律帮助。
二是着力提高法律援助质量。《实施意见》要求,推进法律援助标准化建设,建立健全法律援助组织实施各环节业务规范,规范完善申请、审查受理、指派工作制度,推进援务公开。加强法律援助质量管理,认真履行法律援助组织职责,规范工作人员和承办人的工作行为,实行案件全程监控机制。推行办案质量与办案补贴挂钩的差别案件补贴制度,完善服务质量监管机制及法律援助投诉处理机制。深入推进法律援助“名优律师工程”建设,提升服务质量。《实施意见》还提出,要建立健全便民利民措施,加强长效机制建设,简化审批程序,丰富服务内容。如加强窗口规范化服务,加强各类法律援助工作站建设,实行法律援助联络员制度,对特定人员免除经济困难审查,对重点对象开辟“快速通道”等。
三是提高法律援助保障能力。《实施意见》明确,市、县(市、区)级财政要将法律援助经费全部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根据地方财力和办案量合理安排经费。法律援助机构要依法依规管理使用法律援助经费和法律援助省级补助资金,用于法律援助办案、补贴的经费支出一般不得低于专项业务经费的80%,确保专款专用。加强基础设施建设和机构队伍建设,力求软硬件配备适应法律援助工作发展需求。
四是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意见》提出,地方各级党委和政府要高度重视法律援助工作,将其纳入党的群众工作范围,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基本公共服务体系、为民办实事和民生工程,切实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建立健全管理体制和监督机制,维护法律援助秩序。坚持和完善党委政府领导、司法行政机关具体负责、有关部门协作配合、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援助制度。最后对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具体职责提出了明确要求。(全媒体记者 笪伟 通讯员 王晶 陈经纬)
编辑: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