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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购商品快递延误, 能否要求商家赔偿?

2019-04-08 08:52

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8日,吴女士通过网购平台向某母婴用品公司购买奶粉一箱,并支付货款1600元。某母婴用品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将吴女士所购商品交付快递公司发货,快递送货记录显示2017年12月10日商品“已签收”,但事实上快递公司并未及时将商品送达吴女士,而是将该商品于2017年12月25日退回某母婴用品公司。

吴女士多次找某母婴用品公司交涉,该公司均未予补发商品,也未予退还货款。吴女士因迟迟收不到奶粉,只得又从另一商家购买。后吴女士认为某母婴用品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要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吴女士的问题:

该母婴用品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网购平台、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首先,吴女士与某母婴用品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吴女士与快递公司并无直接的运输合同关系,商品由某母婴用品公司交由快递公司运输,快递公司的延误责任应当由商家承担,快递公司不直接向吴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快递延误并不是某母婴用品公司发货延误,是否能认定该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结合本案,物流状态显示为“已签收”,而吴女士在此后多次和该母婴用品公司交涉,说明某母婴用品公司明知快递延误的状态,但未予以补发或者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进行补救,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可以认定某母婴用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再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网购平台并不存在上述行为,所以不需要对某母婴用品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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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2017年11月28日,吴女士通过网购平台向某母婴用品公司购买奶粉一箱,并支付货款1600元。某母婴用品公司于2017年11月30日将吴女士所购商品交付快递公司发货,快递送货记录显示2017年12月10日商品“已签收”,但事实上快递公司并未及时将商品送达吴女士,而是将该商品于2017年12月25日退回某母婴用品公司。

吴女士多次找某母婴用品公司交涉,该公司均未予补发商品,也未予退还货款。吴女士因迟迟收不到奶粉,只得又从另一商家购买。后吴女士认为某母婴用品公司的行为存在欺诈,要求赔偿损失,遭到拒绝。

吴女士的问题:

该母婴用品公司是否存在欺诈行为?网购平台、快递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首先,吴女士与某母婴用品公司建立了买卖合同关系,吴女士与快递公司并无直接的运输合同关系,商品由某母婴用品公司交由快递公司运输,快递公司的延误责任应当由商家承担,快递公司不直接向吴女士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快递延误并不是某母婴用品公司发货延误,是否能认定该公司存在欺诈消费者的行为,结合本案,物流状态显示为“已签收”,而吴女士在此后多次和该母婴用品公司交涉,说明某母婴用品公司明知快递延误的状态,但未予以补发或者采取合理有效的方法进行补救,有可能导致消费者损失进一步扩大,因此,可以认定某母婴用品公司存在欺诈行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55条的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3倍。

再次,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4条的规定,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销售者或者服务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消费者也可以向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明知或者应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利用其平台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依法与该销售者或者服务者承担连带责任。而本案中网购平台并不存在上述行为,所以不需要对某母婴用品公司的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 蒋顺成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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