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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领取货款想“妙招” 私刻公司印章被判刑

2019-03-14 09:17

今日镇江讯 与某集团公司有合作关系,由于担心对方扣留自己的货款,竟私刻公章,提取款项。日前,被告人吴强被扬中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进行了判决。

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强与扬中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吴强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某热电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由吴强负责生产供货,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吴强收取税收管理费。2017年6月4日,被告人吴强为领取150万元货款,伪造了“扬中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扬中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孙某印”3枚印章,并加盖在伪造的委托书等材料上。经鉴定,上述3枚印章均系伪造的印章。

据被告人吴强交代:吴强与孙某(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是合作关系,当时与孙某存在矛盾,又害怕孙某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扣留自己的货款。吴强为了跨过该集团公司直接把在某热电有限公司属于自己的货款顺利拿出来,就想到了造假章、弄假委托书的方法,最终从某热电有限公司取得了150万元的承兑汇票。

扬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吴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承办法官强调,伪造公司印章罪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吴强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协议,但是吴强并没有制作该公司及法人印章的权限,其擅自制作虚假印章领取货款,该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经调查,吴强拿的钱是属于他个人的货款,若利用伪造的印章领取了不属于自己的货款,则可能涉嫌诈骗。(文中人物为化名)(王辉 谢勇)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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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日镇江讯 与某集团公司有合作关系,由于担心对方扣留自己的货款,竟私刻公章,提取款项。日前,被告人吴强被扬中法院以伪造公司印章罪进行了判决。

2015年12月11日,被告人吴强与扬中市某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合作协议,吴强以该公司的名义与某热电有限公司签订设备采购合同,由吴强负责生产供货,某集团有限公司向吴强收取税收管理费。2017年6月4日,被告人吴强为领取150万元货款,伪造了“扬中市某集团有限公司印章”“扬中市某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专用章”及法人“孙某印”3枚印章,并加盖在伪造的委托书等材料上。经鉴定,上述3枚印章均系伪造的印章。

据被告人吴强交代:吴强与孙某(某集团公司法定代表人)公司是合作关系,当时与孙某存在矛盾,又害怕孙某以资金紧张等理由扣留自己的货款。吴强为了跨过该集团公司直接把在某热电有限公司属于自己的货款顺利拿出来,就想到了造假章、弄假委托书的方法,最终从某热电有限公司取得了150万元的承兑汇票。

扬中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吴强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吴强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故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扬中市人民法院依法判处其拘役3个月,缓刑5个月,罚金人民币1000元。

承办法官强调,伪造公司印章罪是指没有制作权限的人,擅自伪造公司印章的行为。本案中虽然吴强与某集团有限公司存在合作协议,但是吴强并没有制作该公司及法人印章的权限,其擅自制作虚假印章领取货款,该行为已经构成伪造公司印章罪。经调查,吴强拿的钱是属于他个人的货款,若利用伪造的印章领取了不属于自己的货款,则可能涉嫌诈骗。(文中人物为化名)(王辉 谢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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