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养父离世,留下了在银行的30万元存款,然而养子李某却不知道账户密码,无法提取存款并继承。李某多次与存款银行沟通,但都遭到了拒绝。那么,这笔财产能否继承,如何继承呢?日前,句容市人民法院审理了该起案件。
养父昏迷离世,30万存款密码未知
据李某介绍,其本姓高,他的亲生父亲高某是60年代下放到句容的知青,1969年与其母亲李莉(化名)结婚,是上门女婿。李莉于1970年3月生育李某,不幸的是在李某12岁时,其母亲李莉因病去世,其父亲高某也返回了老家。后通过亲戚们决定,将李某作为其舅舅李磊(化名)的养子,李某也改掉原来的姓名,跟了李磊的姓。
因当时人们对法律不够了解,二人至今未办理收养手续。李磊终身未婚,将李某抚养成人,并承担了李某的生活、学习、医疗及结婚的一切费用。2016年,李磊的房屋被拆迁,获得拆迁补偿款30余万元,并存入某银行账户。不久后,李磊突发疾病昏迷不醒。李磊故去后,没有留下遗言及银行账户密码。李某承担了其养父的丧葬费用等。
待相关事宜处理结束后,李某想去该银行取回养父的存款时,因无法输入正确密码遭到拒绝。李某遂将银行起诉到句容市人民法院。
法院确定关系,原告有权继承存款
法院开庭时,银行方面称,银行无法确定原告系存款人的唯一合法继承人,银行在办理业务时不存在任何过错。李某则出示了相关户籍信息,户籍信息显示,李磊为户主,李某为户主外甥,李某的妻子孔某为李磊的儿媳。另有两名证人证实李磊与李某却有收养与被收养关系。
句容法院审理认为,李某与李磊长期共同生活,李磊将李某抚养成人,并负责了李某的学业、婚姻等事宜,李磊亡后,李某料理其丧葬事宜,双方之间存在抚养、赡养行为。李某之母李莉在其年少时死亡,而李某并未随其生父共同生活,而由李磊抚养,并在此后改名为“李”姓,均符合传统风俗的“过继”习俗,即传统宗族观念中的收养行为。
从户籍信息来看,李某及其配偶与李磊为同一户籍,且其配偶显示为李磊儿媳,能进一步佐证李磊与李某之间为养父子关系。从证人证言来看,两证人均确认李磊与李某养父子关系,说明二人之间的养父子关系得到了邻居、关系相近的群众的认可。而且在李某与李磊开始共同生活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尚未颁布。综上,法院确认了李磊和李某的养父子关系。
李磊生前在银行存款30万元,与银行之间形成了储蓄合同关系。李磊作为储户,有权要求银行支付与账户内数额相等的货币资金,该权利为债权,并非所有权。李某作为李磊唯一的第一顺序继承人,在李磊死亡时发生继承,继承了储蓄合同上的权利义务,即取得了债权,故有权要求被告支付与账户数额相等的货币资金,即30万元。李磊请求确认银行存款30万元归其所有,实际系确认其对银行享有存款的请求权,法院予以支持。
最终,句容法院确认李某享有要求银行支付与李磊账户内数额相等货币资金的请求权。(全媒体记者 谢勇 通讯员 王子旗)
编辑 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