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日镇江讯 2月14日,镇江市政府办公室印发《镇江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要求,下列十二类地方禁止吸烟:
(一)托儿所、幼儿园、中小学等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
(二)儿童福利院、少年宫、少年儿童活动中心、妇女儿童活动中心、母婴室等室内外区域;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
(四)影剧院、音乐厅、图书馆、展览馆、博物馆、美术馆等各类公共文化场馆的室内区域;
(五)体育场馆的竞赛区、运动员区、观众区;
(六)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
(七)公用事业、金融机构的室内营业区域;
(八)公共汽车、出租车、长途客运汽车、客渡轮等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和售票室、室内排队区域以及设置在室内的站台;
(九)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
(十)文物保护单位室内区域;
(十一)控制吸烟场所吸烟区、吸烟室以外的其他区域;
(十二)法律、法规确定的其他场所。
《办法》还规定: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不听劝阻且扰乱社会秩序,或者阻碍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职务,构成治安管理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在控烟工作中不履行法定职责,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影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政务处分。
来源:镇江市人民政府网站
编辑:吴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