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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外执行工作二三事

2019-02-14 10:58

□ 张益平

去年3月份起,我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局挂职,市局领导安排我其中一项特别的工作——负责全市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既有社区服刑人员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一些服刑人员身体有严重疾病、女性在妊娠期或哺乳期等。因此,对暂外人员的管理既要体现执法的严肃,又要根据身体状况进行管理,体现人文主义关怀,管理的难度一下子就增加了许多。

初识暂外执行工作

接手暂外工作后,我来不及犹豫、徘徊,立马就把有关暂外执行规定找出来,进行系统的学习。在办公室做笔记、列重点、问专家。闭门几周,做了很多的功课,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为暂外工作做好铺垫。接着,请示领导后,马不停蹄,自己驾车到各市区(含高新区)司法部门进行暂外执行工作调研,摸清基础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暂外人员情况,建立《镇江市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信息》,工作有序推进。

规范暂外执法文书

京口区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李某某,家住京口区谏壁街道,2013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患严重疾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16年1月17日决定给予罪犯李某某暂外两年,2018年1月16日到期,却未能及时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联系。

我在工作中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向市司法局领导作了汇报,并谈了自己的想法。主动与驻市司法局检察官沟通情况,镇江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立即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联系,于2018年6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补发了决定书。

组织收监暂外人员

家住高新区四摆渡的暂外人员袁某某,女,景颇族,因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6月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因中期妊娠,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7年4月24日起到高新区四摆渡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7月5日暂外人员袁某某产下一男婴,之前袁某某已生育两小孩,一男一女。2018年7月袁某某哺乳期又期满,暂外情形已经消失,按照规定需要对袁某某收监执行。一方面,让高新区司法所提出提请对袁某某收监意见书;一方面,做好暂外人员袁某某的工作,克服家庭困难,安心到监狱服刑。

2018年6月底,我们约袁某某谈话,袁某某以家中小孩多,无人照顾为由不肯上收监警车。我当即向袁某某宣读了省监狱管理局撤销暂外的法律文书,让袁某某在狱中安心改造,家中之事政府会帮助的。最终袁某某打消顾虑,赴南通女子监狱去服未满的余刑。

破解暂外工作难题

丹阳籍暂外人员叶某某,男,1939年9月29日出生,现79岁,2000年12月26日因故意杀人罪被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投送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11月15日被省高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11年1月28日因身患高血压病Ⅲ期、脑梗塞等疾病,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回到户籍地珥陵司法所服刑。暂外人员按规定必须每3个月向当地司法所提交一次的病情复查报告,费用自理。叶某某为“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聋哑人,年事已高,被安置到镇养老院居住,2016年以来叶某某的复查费用均由丹阳市司法局筹措承担。然而丹阳地方财政并没有编列此项支出,费用实在困难,而病情复查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这一情况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我没有简单地要求叶某某3个月不交病情复查报告就给予警告处分的规定,而是及时联系丹阳市司法局挂职民警,与无锡监狱协商处理叶某某定期病情复查的相关事项。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每3个月向当地司法所提交一次的病情复查费用由无锡监狱承担,其他相关费用由丹阳司法局负担,协商解决了难题。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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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张益平

去年3月份起,我到市司法局社区矫正局挂职,市局领导安排我其中一项特别的工作——负责全市的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监督管理、教育帮扶。暂予监外执行的社区服刑人员既有社区服刑人员共性,又有其自身的特点,如一些服刑人员身体有严重疾病、女性在妊娠期或哺乳期等。因此,对暂外人员的管理既要体现执法的严肃,又要根据身体状况进行管理,体现人文主义关怀,管理的难度一下子就增加了许多。

初识暂外执行工作

接手暂外工作后,我来不及犹豫、徘徊,立马就把有关暂外执行规定找出来,进行系统的学习。在办公室做笔记、列重点、问专家。闭门几周,做了很多的功课,学习相关的政策、法规,为暂外工作做好铺垫。接着,请示领导后,马不停蹄,自己驾车到各市区(含高新区)司法部门进行暂外执行工作调研,摸清基础情况,逐一登记造册暂外人员情况,建立《镇江市暂予监外执行人员信息》,工作有序推进。

规范暂外执法文书

京口区一名暂予监外执行罪犯李某某,家住京口区谏壁街道,2013年因犯运输毒品罪被湖北省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15年有期徒刑,因患严重疾病,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于2016年1月17日决定给予罪犯李某某暂外两年,2018年1月16日到期,却未能及时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联系。

我在工作中了解到这一情况,立即向市司法局领导作了汇报,并谈了自己的想法。主动与驻市司法局检察官沟通情况,镇江市检察院刑事执行检察处立即与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联系,于2018年6月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法院补发了决定书。

组织收监暂外人员

家住高新区四摆渡的暂外人员袁某某,女,景颇族,因拐卖儿童罪于2016年6月经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后送南通女子监狱服刑。因中期妊娠,经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自2017年4月24日起到高新区四摆渡暂予监外执行。2017年7月5日暂外人员袁某某产下一男婴,之前袁某某已生育两小孩,一男一女。2018年7月袁某某哺乳期又期满,暂外情形已经消失,按照规定需要对袁某某收监执行。一方面,让高新区司法所提出提请对袁某某收监意见书;一方面,做好暂外人员袁某某的工作,克服家庭困难,安心到监狱服刑。

2018年6月底,我们约袁某某谈话,袁某某以家中小孩多,无人照顾为由不肯上收监警车。我当即向袁某某宣读了省监狱管理局撤销暂外的法律文书,让袁某某在狱中安心改造,家中之事政府会帮助的。最终袁某某打消顾虑,赴南通女子监狱去服未满的余刑。

破解暂外工作难题

丹阳籍暂外人员叶某某,男,1939年9月29日出生,现79岁,2000年12月26日因故意杀人罪被省高院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投送至江苏省无锡监狱服刑改造;2005年11月15日被省高院减为有期徒刑19年;2011年1月28日因身患高血压病Ⅲ期、脑梗塞等疾病,被江苏省监狱管理局批准暂予监外执行,回到户籍地珥陵司法所服刑。暂外人员按规定必须每3个月向当地司法所提交一次的病情复查报告,费用自理。叶某某为“三无”人员——无家可归、无亲可投、无业可就,聋哑人,年事已高,被安置到镇养老院居住,2016年以来叶某某的复查费用均由丹阳市司法局筹措承担。然而丹阳地方财政并没有编列此项支出,费用实在困难,而病情复查规定必须严格执行。

这一情况没有可以借鉴的经验。我没有简单地要求叶某某3个月不交病情复查报告就给予警告处分的规定,而是及时联系丹阳市司法局挂职民警,与无锡监狱协商处理叶某某定期病情复查的相关事项。经多次协商,最终达成协议:每3个月向当地司法所提交一次的病情复查费用由无锡监狱承担,其他相关费用由丹阳司法局负担,协商解决了难题。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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