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符向军
24岁的广西姑娘梁钰娟是从一张河南来的法院传票上得知自己“婚史”的。传票显示,这个从没去过河南的姑娘,两年前在河南省安阳市登记结婚了。法院要求她1月21日出庭,案由是“离婚纠纷”。她哭笑不得,从没结过婚的自己,怎么会被一个陌生男子起诉离婚呢?
归根结底,此事的症结还是公民身份证遗失、挂失补办后,原有身份证并未“注销止用”,依然能够继续使用,导致“只作形式审查、不作实质审查”的民政部门在身份证、签名等“手续齐全”的情况下,给新郎和冒牌“新娘”办理了结婚证,继而有了“新娘”骗婚骗钱后失踪情形和后续的离婚诉讼。
理论上,小梁提供身份证挂失证明、补办记录,对簿公堂时原告也认可此“梁钰娟”确非彼“梁钰娟”,法院当可认定小梁的确是被冒名了,并非适格被告,进而裁定驳回原告起诉。然后小梁可以凭借法院的裁定书,要求民政部门撤销他人冒名的婚姻登记,如果民政部门仍拒不办理,还可提起行政诉讼。
饶是如此,对欲恢复“清白之身”的小梁来说,也是够“折腾”的,不但要向工作单位请假往来广西、河南数千里奔波,还要自掏腰包花销不菲。此外,即便一切顺利,此次的“被结婚”被河南的民政部门撤销作废了,谁又能保证今后在其他地方,小梁再也不会遭遇“被结婚”,以及随着最近个税APP上线,屡屡爆出的“被法人”“被就业”等侵权现象呢?
追根溯源,要想彻底解决类似小梁这种身份信息被冒用、侵权的现象,必须要有治本之策,相关行政职能部门应做好公民权利保护的事前防范工作,而不是让遭遇侵权的人们事后想法“自救”,奔波折腾,四处维权。
《居民身份证法》第三条规定,公民身份号码是每个公民唯一的、终身不变的身份代码。需意识到,被不法分子用来从事违法犯罪活动的身份证,其中有一部分是他人遗失、被盗的,尽管原持有人已经到公安部门申领补办了新身份证,或者到报纸电视等媒体刊载了挂失公告后再予以补办,但先前遗失、被盗的身份证并没有因此销号作废,这就给不法分子从事非法活动钻了极大的法律空子,让公民身份证的“唯一性”名不副实,也给原身份证持有人、他人和社会留下了各种各样的安全隐患和纠纷,严重破坏到生产、生活、金融、治安等社会秩序。
尽管早在2010年,公安部就曾明确宣称“身份证丢失无须挂失,被冒用不担责”,但并没有刹住不法分子冒用身份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猖獗之势,也没有减少被冒用者的现实麻烦和安全恐慌。毕竟,银行、民政、电信等部门没有实质审查身份证真伪的能力,只能尽到合理注意义务,进行形式审查,不能对之苛责。
笔者以为,当务之急是公安部门补强身份证管理短板,借鉴银行卡“挂失止付”、注销失效等做法,今后对公民到公安派出所新办、补办身份证的,视为挂失注销原身份证,并通过技术手段将原身份证也一律“补办销号”“注销止用”。同时建立与银行、电信、民政等相关职能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便于相关职能部门在办理业务时予以及时审核,这有利于从根本上减少相关违法犯罪现象,提升社会治安管理水平,维护法律的权威。这在现有技术手段上并不应当存在多大障碍,尽管相关部门可能会耗费相当大的管理成本,但“权为民所使、利为民所谋”更应成为首选,尤其在简政放权、便民利民的当下。
维护社会稳定和治安秩序,打击违法犯罪,保护公民信息和生命财产安全,是公安机关的天职。针对非法买卖、冒用身份证等侵权违法行为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实现科学管理,提升身份证的识别度,解决二代身份证挂失后仍可被使用的问题,实行身份证“补办销号”“注销止用”,公安机关当有所为,这也是法治的本义。
编辑 贺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