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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你问律师 | 食品标签有瑕疵,经营者是否该承担惩罚性赔偿?

2019-02-01 09:15

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8年5月13日在某超市购买了某茶业公司生产的茶叶250克装80袋,单价每袋60元,125克装20袋,单价每袋30元,生产许可证号为QS341414010600。事后看新闻报道说普通食品不能宣称疗效及夸大宣传,而陈某购买的上述两种规格的产品包装上均宣传“它含有丰富的青花素,生物黄酮,能有效地清除人体内的自由基,增加血管弹性,使人体达到抗氧化抗衰老的作用,增强人体免疫力。可用于预防和辅助治疗动脉硬化症、高血压、高血脂等心脑血管疾病。”陈某认为,该超市销售的上述商品,均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771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故起诉要求该超市赔偿。

陈某的问题:

消费者并未因所购食品受到损害,食品经营者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本案争议焦点:该超市销售该茶叶是否构成欺诈,陈某能否要求返还货款及3倍赔偿。

首先,本案是基于买卖关系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损失的前提之一是应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中,陈某购买的茶叶,虽然外包装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但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该产品受到损害的事实。其次,《食品安全法》中所说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陈某也未举证证明该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3倍赔偿,是基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而欺诈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该超市不存在故意行为,其销售该产品尚不构成欺诈。第四,陈某所购茶叶不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退货条件。

因此,陈某要求返还所购茶叶货款及支付3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蒋顺成

编辑 贺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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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

陈某于2018年5月13日在某超市购买了某茶业公司生产的茶叶250克装80袋,单价每袋60元,125克装20袋,单价每袋30元,生产许可证号为QS341414010600。事后看新闻报道说普通食品不能宣称疗效及夸大宣传,而陈某购买的上述两种规格的产品包装上均宣传“它含有丰富的青花素,生物黄酮,能有效地清除人体内的自由基,增加血管弹性,使人体达到抗氧化抗衰老的作用,增强人体免疫力。可用于预防和辅助治疗动脉硬化症、高血压、高血脂等心脑血管疾病。”陈某认为,该超市销售的上述商品,均违反了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T7718,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食品安全法等相关规定,故起诉要求该超市赔偿。

陈某的问题:

消费者并未因所购食品受到损害,食品经营者能否适用惩罚性赔偿责任?

律师回复:

本案争议焦点:该超市销售该茶叶是否构成欺诈,陈某能否要求返还货款及3倍赔偿。

首先,本案是基于买卖关系产生的产品责任纠纷,属于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赔偿损失的前提之一是应有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中,陈某购买的茶叶,虽然外包装标识违反了《食品安全法》关于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的规定,但陈某并未举证证明其因该产品受到损害的事实。其次,《食品安全法》中所说的食品安全,是指食品无毒、无害,符合应当有的营养要求,对人体健康不造成任何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陈某也未举证证明该产品存在食品安全问题。第三,《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的3倍赔偿,是基于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而欺诈一般是指一方当事人故意告知对方虚假情况,或者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诱使对方当事人作出错误意思表示。本案中,该超市不存在故意行为,其销售该产品尚不构成欺诈。第四,陈某所购茶叶不存在质量问题,不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退货条件。

因此,陈某要求返还所购茶叶货款及支付3倍赔偿金的诉讼请求是缺乏法律依据的。

本期服务律师: 江苏天哲律师事务所蒋顺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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