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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月起,江苏医疗机构每20张病床1人或日均门诊量3‰标准配备保安员

2019-01-22 14:26

资料图:江苏省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交汇点记者 乐涛 摄

近日,江苏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智能化提出全新要求。新规将于2月1日起施行。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职责任务,着重强调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医疗机构从组织保障、防范措施落实及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全面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还特别指出,为医疗机构提供保安服务的企业负责人为治安保卫工作共同责任人,且明确规定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任务,为全面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治安管理提供重要保障。

《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力量配备,要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必须设置专门治安保卫机构,落实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规定医疗机构应按照不少于在岗医护人员总数3%或者每20张病床1人或者日均门诊量3‰的标准配备保安员,且在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可上岗。安(消)防监控中心岗位保安员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技防、物防设施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根据不同重点部位和场所的特点,落实相适应的防范措施。《规定》还特别强调智能化手段的推广应用,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车辆出入口安装车辆号牌抓拍系统,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在人员主出入口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切实提升医疗机构预警防范能力。

《规定》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驻医警务工作,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必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化警务室,统一外观标识,规范职责任务,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防护设施,选派专(兼)职民警指导协助医疗机构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警务室应派驻专职民警。

《规定》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安保工作机制方面也作出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的十三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并就健全完善医患沟通、风险排查、警医联动协作等工作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此外,《规定》还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工作予以明确。

来源:交汇点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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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图:江苏省人民医院门诊大楼。交汇点记者 乐涛 摄

近日,江苏省公安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制定出台了《江苏省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规范化智能化提出全新要求。新规将于2月1日起施行。

《规定》进一步细化了政府部门、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职责任务,着重强调单位的主体责任,要求医疗机构从组织保障、防范措施落实及规章制度建设等方面,全面加强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还特别指出,为医疗机构提供保安服务的企业负责人为治安保卫工作共同责任人,且明确规定保安服务企业应当履行的职责任务,为全面加强医疗机构内部治安管理提供重要保障。

《规定》明确了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力量配备,要求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必须设置专门治安保卫机构,落实专职治安保卫管理人员。规定医疗机构应按照不少于在岗医护人员总数3%或者每20张病床1人或者日均门诊量3‰的标准配备保安员,且在考核合格取得保安员证后方可上岗。安(消)防监控中心岗位保安员还应当取得相应资格证书。

《规定》对医疗机构内部技防、物防设施作出详细规定,要求医疗机构根据不同重点部位和场所的特点,落实相适应的防范措施。《规定》还特别强调智能化手段的推广应用,明确规定医疗机构车辆出入口安装车辆号牌抓拍系统,三级以上医疗机构在人员主出入口安装人脸识别系统,切实提升医疗机构预警防范能力。

《规定》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驻医警务工作,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必须在二级以上(含二级)医疗机构设置标准化警务室,统一外观标识,规范职责任务,配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和防护设施,选派专(兼)职民警指导协助医疗机构开展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其中三级医疗机构警务室应派驻专职民警。

《规定》在建立健全医疗机构安保工作机制方面也作出明确规定,详细列举了医疗机构应当建立的十三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并就健全完善医患沟通、风险排查、警医联动协作等工作机制提出具体要求。此外,《规定》还对医疗机构治安保卫工作监督检查、考核奖惩和责任追究等工作予以明确。

来源:交汇点

编辑:缪小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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