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江苏省农村河道管护办法》,明确农村河道全面落实河长制,县(市、区)、乡镇(街道)设立农村河道总河长,农村河道分级分段设立河长。总河长、河长名单向社会公布。
《办法》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长效管护的责任主体,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农村河道管护的行业主管部门。农村河道管理范围内堤防护岸林木不得擅自砍伐。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河道环境整治,限期消除黑、臭、脏河道,定期组织水生植物清理、漂浮物打捞、河道保洁等;积极推行河道、道路、绿化、垃圾、公共设施“五位一体”综合管护模式,努力实现农村河道“五位一体”综合管护及社会化管护全覆盖。
县级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农村河道巡查、督查制度,定期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行为。河道管理单位应当开展日常管护巡查,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巡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
农村河道管护范围内禁止下列活动:
(一)倾倒、排放、堆放、填埋矿渣、石渣、煤灰、泥土、泥浆、垃圾等废弃物;
(二)倾倒、排放油类、酸液、碱液等有害物质;
(三)损坏堤防、护岸、闸坝等各类水利工程建筑物及防汛、水文、通讯、供电、观测、自动控制等设施;
(四)在行洪、排涝、输水河道内设置影响行水的建筑物、构筑物、障碍物、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杆作物等;
(五)在堤防和堤防地建房、垦种、开渠、打井、挖窑、葬坟、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六)其他侵占农村河道、危害防洪安全、影响河势稳定和破坏河道水环境的活动。
来源:交汇点
编辑:邓宇